7岁女擅自外出玩耍 遭母用衣架抽打兼从2楼推落街 官判缓刑惹议
湖北发生严重伤害儿童案件!当地十堰1名母亲发现7岁女儿未经同意擅自离家,怒极在街头寻找,其后将女儿带返家中并反锁睡房内,先用塑胶衣架疯狂抽打,其后因不满女儿出言顶撞,竟在情绪失控下,将女儿抱上睡房窗台,从2楼将女儿推落街,导致她头部重创、多处骨折。涉案母亲日前被当地法院裁定故意伤害罪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决曝光后引起公众广泛关注。
寻回女儿带返家衣架抽打 失控从2楼推女儿落街酿重伤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刑事判决书披露案件详情,事发于今年3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化名)因7岁女儿擅自外出玩耍,经四处寻找后在街头寻回女儿,母女当场头爆发口角。王某把女儿带返十堰市茅箭区的租住单位后,盛怒下强行将女儿扯入睡房并反锁房门,随手拿起塑胶衣架狂抽打。
女童挨打时因疼痛与恐惧而出言顶撞,王某闻言后情绪完全失控,竟一把抱起女儿放到睡房窗台上,狠心将她从2楼推落街。女童直堕1楼的水泥地面,头部及身体多处骨折重创,当场大量出血。
女童送ICU列“重伤二级” 母亲翌日被捕
女儿堕楼后,王某与赶回家的丈夫见事态严重,随即将重伤的女儿送到医院抢救。女童需入住深切治疗部(ICU),经法医鉴定,其头部等重要部位的损伤已构成“重伤二级”,按内地法医标准,即达到危及生命或致残程度。
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接报介入调查,王某事发后一直在医院守候女儿,翌日被到来的公安拘捕,她承认推女儿落楼,并在庭上认罪。
法院视“家庭内部纠纷” 被告获轻判缓刑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过,法官在判词中指出,案件是由“家庭内部纠纷”引发,考虑到王某在事发后有协助将女儿送院抢救,其亲属代为全额赔偿医疗费用,并获女童其他监护人(家属)出具谅解书(内地司法常见的减刑情节,即家属书面求情表示原谅),加上被告认罪,综合考虑其悔过表现,认为判处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遂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属刑期规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法定刑期为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属法定最低刑并适用缓刑,法律上并非“法外开恩”,但争议在于“家庭内部矛盾”能否成为从轻发落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量刑应综合考虑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缓刑适用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等4项条件。
案中的母亲表现出深表悔意,家属亦为她求情,法院认定被告认罪、赔偿并获谅解,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但外界仍有评论认为刑罚太轻,将严重暴力伤害定性为“家庭内部矛盾”,可能弱化对儿童人身权的保护,传递“家务事可从轻”的错误信号。事实上,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9条,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身心暴力,包括家庭内暴力。中国早于1992年批准该公约,因此,本案的讨论不应止于个案量刑,更应推动社会对“儿童独立人格权”与“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