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李卓兴被即炒|雇佣条例第9条 雇主4情况可即时解雇不用赔
屯门新会商会中学校长李卓兴早前在新加坡交流团期间,疑因租用的旅游巴泊车问题,与当地名非华裔女保安争执并辱骂对方,其后向校董会提交辞职信。不过,法团校董会昨日(6月3日)表示,不接受李卓兴的辞职申请,并即时解雇李卓兴,亦引用《雇佣条例》第9条,可以毋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今次学校引用《雇佣条例》第9条来炒校长,其实各位打工仔对这条条例了解几多呢?公司是否可以轻易引用这个条例炒人,而不用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呢?这种情况下,又有没有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呢?未放的年假又会怎样处理呢?《开罐》为大家一文睇清。
根据报道,法团校董会解释,他们不接受李卓兴的辞职申请,理由是其辞职信要求的生效日期为8月31日,但校董会认为,若李在此前仍任职校长的话,将会严重影响学校的正常运作,令校内教师学生不能尽快重新前行。校董会更批评李卓兴行为不仅破坏校誉,亦贬损办团多年兴学育才的功劳,故决定即时解雇李卓兴,亦引用《雇佣条例》第9条,可以毋须给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什么是《雇佣条例》第9条?
《雇佣条例》第9条,可以说是在劳资关系中,被视为终止雇佣关系的“极刑”。这条法例赋予雇主即时解雇的权力。如果雇员在与其雇佣有关的事宜上犯下以下四种情况之一时,雇主可以毋须给予预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而终止雇佣合约。
1. 故意不服从雇主合法而合理的命令;
2. 行为不当(例如干犯严重刑事罪行、严重违反诚信);
3. 犯下欺诈或不忠实行为;或
4. 惯常疏忽职责。
公司是否可轻易引用第9条炒人?
即时解雇是一项非常严重的纪律处分。在法律层面上,举证责任完全在雇主身上。雇主必须拥有极其充分、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雇员犯了上述非常严重的过失,或者在公司多次发出书面警告后仍完全没有改善。
如果雇主只是因为一般的行政争执、工作表现未达标、在未累积足够严重警告的情况下草率引用第9条,一旦雇员向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法庭有机会会判雇主属于“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届时雇主不仅要补回代通知金,还可能要面对额外的雇佣赔偿或罚款。
若即时被解雇有无遣散费/长期服务金?
根据《雇佣条例》,无论该名员工在公司的年资有多长,只要雇主是合理引用第9条即时解雇, 该名员工就会丧失领取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的权利。
因为这两项补偿在法律上的基础,是建立在员工“非因犯严重过失而被解雇”的前提下。若因自身严重行为不当被“炒”,法律并不会保障这两笔款项。
《雇佣条例》第9条下,未放的年假是否可以变现?
即时解雇后,雇主除了无需支付代通知金、遣散费或长期服务金外,按比例年假薪酬、按比例年终酬金一样无须支付。不过,雇主仍须支付累积的工资、假日薪酬、累积的年假薪酬和其他应付未付的款项。
雇员一般被炒雇主会点赔?
根据雇佣条例,终止雇佣合约的一方,需给予另一方代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如雇主解雇员工,而该雇员工作满2年,享有遣散费,而工作满5年则享有长期服务金。
假如合约有订明双粮或年终花红,如遭解雇,雇主是需要按比例支付部分双粮或年终花红,以及要按比例付年假薪酬。
因此有不少老闾宁愿日对夜对互看不顺眼,也不会主动解雇对方,不过其实“被炒”前也有不少可以观察的迹象,除了感觉自己会和office的社交生活越走越远外,老板更会软硬兼施,比如:突然对你好好,甚么东西也不用做,日日游手好闲;又或者突然好多棘手的工作做,令你无法负担等等,让你耐不住煎熬而主动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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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自己不幸遇上以上的迹象,也不用太过伤心,在等到被炒前的一天,不妨自己先揾定下一份工,避免突如其来的消息令你坐食山崩。不过,提提你如果雇主要求雇员主动辞职,有可能涉及不合法解雇雇员的行为。虽然举证有一定的难度,但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剥削时,应该记录相关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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