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惨打工仔!老臣拒即日调职千里外当自愿离职 怒告获赔¥50.7万

撰文: 贾桂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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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肯调职就要离职?广州男子在1间公司任职7年,因拒绝公司即日将其从广州调往2,000公里外的山东淄博,竟被视为“自愿离职”并直接解雇。男子不服被“炒鱿鱼”入禀法院怒告公司,最终法院裁定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需赔偿合共50.7万元人民币(约58.4万港元)。

雷先生认为,如此长距离的跨省调职将彻底影响家庭生活,于是提交书面文件正式拒绝调职,没料到随即被解雇。(AI生成图片)

跨省调职2,000公里 老臣子拒绝报到即被炒

事发于2023年10月,年约40多岁的雷先生已在广州某公司入职7年,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广东省”,但合同写明公司可因集团管理需要调派至分支机构。其后公司以“经济效益较差”为由,向雷先生发出《职位调整通知书》,强行要求他即日调往山东省淄博市任职,职位、薪资不变。

雷先生认为,广州至淄博相距近2,000公里,如此长距离的跨省调职将彻底影响他的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社交圈子,于是提交书面文件正式拒绝调职,并未前往山东报到。

雷先生认为,如此长距离的跨省调职将彻底影响家庭生活、子女教育及社交圈子。(AI生成图片)

公司随后发文,指控雷先生“未按要求报到,视为自愿离职”,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且拒绝支付任何赔偿。雷先生不满公司做法,先向当局申请劳动仲裁,其后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最终诉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未按要求报到,视为自愿离职
公司向雷先生作出指控

法院判决:跨省调动超出合理范围 企业自主权非无底线

法院审理指出,虽然公司拥有用工自主权,但调职并非单方面决定权,需符合“合法、合理、协商一致”原则。承办法官表示:“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广东省,雷先生长期在广州生活工作,跨省调职已超出合同约定范围,客观上对生活造成重大影响,不具合理性。”

法院认为,公司未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跨省调职,并以拒绝报到为由将其解雇,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2026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败诉,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假薪金及加班费合共507,315.69元人民币(约58.4万港元)。公司其后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公司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未休年假薪金及加班费合共507,315.69元人民币(约58.4万港元)。(AI生成图片)

内地《劳动合同法》看合法调职3大原则

根据内地《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劳动合同(含调职)须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公司不可单方面强制调职。合法调职需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1.基于经营需要:必须有合理的业务调整理由,而非打击报复或逼迫员工离职

2.具备合理性:不跨省、不跨城长距离调动,不降低薪资,无侮辱性

3.需要协商一致:员工明确同意,书面确认

这类违法解雇在内地通常可追讨,一般为N+1(其中“N”按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计算,不满半年计半个月,超过半年计1个月;“+1”指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或双倍经济补偿金(俗称“2N”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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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后短期内怀孕休假到底符合法理吗?近日内地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二审劳动纠纷案受到网民高度关注,事缘有入职未满1年的女子因出现流产先兆向公司请病假,其后再申请婚假、产假,但均未获批,女子在申请休假期间内也未到岗,在被停发工资9个月工资后被迫离职。

案件经审理后,法院判涉事公司违法,应支付该原告病假、婚假及产假工资,赔偿金合共10.1万元(约11.48万港元),案件经二审后维持原判。到底该女子申诉合理,抑或涉事公司受委屈?案件惹来网民热议。

入职后短期内怀孕请假到底合理吗?案件引来网民热烈讨论。(AI生成图片)

原告人入职不足1年结婚兼怀孕

案件缘起于2023年2月,原告人张女士入职上海某公司,月薪1.5万人民币(约1.71万港元),工作地点在西安。张女士于同年9月结婚,12月被医院诊断为先兆流产需要请病假,同时又申请3月起休158天产假,并且多次请病假至3月3日,再申请从3月4日到3月8日休婚假。公司均未批准张女士请假,但她也未有上班工作,最终在2024年3月22日分娩。

2024年8月15日,张女士以公司拖欠9个月病假、婚假、产假工资为由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案件经法院初审及二审后,均判定涉事公司需向原告人赔偿10.1万人民币(约11.48万港元)。

女员工怀孕后请假不批,再遭拖欠工资,究竟是哪一方的责任?(AI生成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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