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红书男尖沙咀食面!用微信支付结帐人民币港币1:1收款:败好感
内地旅客来港消费,使用微信支付本来十分方便,惟稍一不慎,随时因汇率问题“畀贵咗”!近日有1名30岁男子在小红书用简体字发文,和亲友光顾尖沙咀1间面店,“吃完饭结帐才知道使用微信支付,港币多少就要付等额人民币,不按实时汇率”,即是100港元,就收取100人民币(约117港元)。收银台底部位置“贴了一行很小的字:只收港币、八达通”,他们完全没有留意,点单时店员只字不提。
楼主指,店方声称就算他们前往兑换也是1比1,“不付没办法走,我们只好先微信付了”,他们之后跑去换了港币,“实际汇率根本不是1:1,明显被店家忽悠了”,事后想申请微信退款改付现金,面店直接拒绝,直言“我们香港就是这样的”。
楼主形容“这趟遇到的店家大多很好,唯独这家体验感极差”、“真的太败好感了”,强调正规微信跨境支付是系统自动以即时汇率结算,“这种私码自己定汇率,不就是坑游客吗?”,楼主重申“不是抹黑所有香港店铺”,提醒其他游客准备好港币和八达通,同时留意收银台角落小字,结帐前一定要问清楚,微信支付是否实时汇率。
帖文引来许多网民讨论,有少量人认为面店有问题,但更多人支持店方:
“30岁的人了,吃饭不带钱”
“去香港唔带当地现金,受教训都合理”
“都是这样的啊,忙得要死谁还算汇率”
“不只香港,深圳也有些地方是1:1使用的,虽然这种地方都是割港人的重灾区”
人民币与港元并非等值货币。根据外汇资讯平台Wise今年10月22日显示的市场中间汇率,人民币1元约兑1.175港元,换言之,100港元约相当于85.1元人民币,500港元的一餐,按1:1付款便较参考汇率多付约74.5元人民币,额外成本约17.5%。但市场中间汇率不等于银行、找换店或支付平台实际提供的交易汇率,相关差额仅供比较,实际多付金额须视乎交易当时的汇率及手续费而定。
商户接受人民币付款,并不代表必须按照即时市场汇率结算。双方可以协议使用不同货币交易,亦可能采用店方预设的换算方式。因此,单凭食肆以人民币与港元1:1计算,尚不足以认定违法。然而,若商户事前没有清楚披露重要付款条件,直至顾客用餐后才告知人民币须按1:1支付,甚至提供不实的汇率资讯,便可能涉及另一层法律问题。
根据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说明条例》第13E条,商户如在营商过程中遗漏或隐藏重要资料,或以不明确、难以理解、含糊或不适时的方式提供重要资料,导致或相当可能导致一般消费者作出本来不会作出的交易决定,可能构成“误导性遗漏”。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万元及监禁5年;循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10万元及监禁2年。
至于店方所张贴的细小告示是否足够、付款条件有否事先披露,以及事主是否因此作出不同交易决定,均需要考虑告示位置、餐牌内容、双方对话等具体证据,不能单凭帖文判断。
类似涉及隐瞒重要收费资料的争议,过往曾引起海关执法。香港海关于2025年3月7日公布,一名旺角药店职员在向内地旅客销售中药材期间,没有按顾客查询清楚披露计价单位,令顾客误以为货品按“斤”计算。直至中药材磨粉后,店员才表明实际按“钱”计价,涉及货品总值22,400港元,比顾客原先预期高出160倍。店员最终因作出误导性遗漏的营业行为被裁定罪成,判处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并须向受害人赔偿11,000港元。
虽然该案涉及中药材计价单位,而非人民币汇率,但2宗事件所引发的消费疑问相似,即商户有否让顾客在作出消费决定前,清楚掌握实际收费条件。
至于店员称“不付款不能走” 会否涉及威吓性营业行为?《商品说明条例》第13F条亦禁止商户作出具威吓性的营业行为。是否违法须视乎商户有否透过骚扰、威迫或不当影响,显著损害一般消费者作出有根据决定的自由,并促使其作出本来不会作出的交易决定。不过顾客已在餐厅用膳,本身就有责任支付应付餐费。店员单纯要求结帐,不会自动构成威吓;若涉及恐吓、阻止离开或其他不当施压方式,则须进一步审视具体情况。
至于顾客付款后,店方拒绝取消交易并改收现金,亦不代表必然违法。能否要求退款,仍须视乎双方约定、付款前有否误导,以及交易是否涉及违法营商手法。
香港海关提醒消费者,付款前应确定货品总价格及计价单位,并保留单据和相关纪录。海关亦设有快速行动队,处理短期留港旅客涉及不良营商手法的紧急投诉。遇上同类争议,旅客可保存餐牌、收据、支付纪录、收款码资料,以及现场价格和付款告示照片,并记下事发时间及与店员的对话。
如怀疑商户隐瞒重要收费条件或作出误导陈述,可致电海关24小时热线182 8080,或电邮crimereport@customs.gov.hk举报。若属一般退款或消费纠纷,可致电消费者委员会2929 2222,或透过官方网上平台投诉,由消委会协助调停,惟消委会并非执法机构,没有强制商户退款的权力。
(小红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