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员施骏兴涉性侵女童 事主提有被告掂面相为证 辩方要求换官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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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区议员施骏兴涉非礼女童及与其非法性交一案,事主X今(18日)续接受辩方盘问时,透露她仍是小学生时,在公园坐被告大腿的事是有相为证,并称有当时被告“掂”其脸的照片为证,更称她首次与被告性交后,与同学谈及事件的通讯记录,亦有交给警方。法官陈广池听罢质疑控辩双方预审时为何未提及有新近投诉。辩方认为法官引发的讨论,或会触及控方不依赖的证据,因而要求撤换法官,陈官把案押后至下周一(22日)听取陈并,并称会于10月3日就申请作裁决。

被告施骏兴(37 岁)被控1项非礼及1项与年龄在 16 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于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龙土瓜湾高山道公园,猥亵侵犯 11 岁女童 X。他另被控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围某单位与 13 岁女童 X 非法性交。

被告施骏兴。(朱棨新摄)
法官陈广池审讯途中发现案件疑有新近投诉的证供未呈堂。(资料图片)

X称有被告掂其脸照片为证

辩方质疑X声称2008年随被告到公园遭非礼的事属捏造,X不同意,并反驳称当时她与被告:“倾到无乜嘢讲,佢就叫我坐上去。”X称感到愕然,但仍然照做。辩方指被告叫她坐大腿不合理,X称不同意,并提到她是有相为证的,并指相片中,被告的舌头“掂”著其脸,她并有把相关相片,连同在2011年3月14日首次与被告性交后,她与朋友的对话记录等文件,亦有一并交给警方。

官质疑未提及有新近投诉资料

法官陈广池听罢质疑,为何在审前覆核时,控辩双方无提及本案有新近投诉。控方即解释指,控方曾计划使用有关证据,故证人列表有提及该事项,当时双方亦无争议,惟审前覆核后,控方认为该些证据不构成新近投诉,最后决定不会依赖该证据就新近投诉,最后亦未有把资料呈堂。

辩方认为此讨论或会触及控方不依赖的证据,要求撤换法官,陈官遂押后案件以听取相关陈词。

辩方质疑被告无向X取电话

辩方今续盘问X时,质疑被告并无向X索取过电话。X否认说法,并指自被告有其电话后,二人便开始聊天。辩方又指,2008年X仍是小学生时,若被告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往接她放学,X应感到危险,X称她当时无想这问题

认为X或混淆事件发生年份

X又称,她当日跟被告到达公园后,被告提及他当时女朋友的“第一次”亦是给了他,她当时没有问被告“第一次”的意思,但她理解是指第一次性行为。辩方即指,被告与该女友只交往2年,惟X作指被告与该女友拍拖4年,质疑X将2011年所发生的事,套用在2008年,X不同意。

案件编号:DCCC907/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