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员施骏兴涉性侵女童 事主称被说服属于被告 顺理成章性交
元朗区议员施骏兴涉17年前与当时13岁的女生非法性交及作非礼行为案,今午(3日)在区域法院续审,辩方继续盘问女事主X,并指被告当年只是一名助理舞台监督,负责协助校方彩排,与X接触机会不多,X否认说法。辩方续指出,X当年主动向被告提出想一齐,被告曾称因两人年龄差距而有保留。惟X指她后来与被告拍拖,被告称被他摸过后,X便属于他,她被说服后变得配合和服从,在被告多番要求情行为下,被告要她在白色情日节回礼,她便顺理成章地与他发生性行为。
被告施骏兴(37 岁)被控1项非礼及1项与年龄在 16 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于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龙土瓜湾高山道公园,猥亵侵犯 11 岁女童 X。他另被控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围某单位与 13 岁女童 X 非法性交。
辩方指被告当时只是舞台监督
辩方盘问X指出,被告当时并非话剧班的助手,亦没有教X演戏,他只是助理舞台监督,负责采排工作,直至2008年12月1日,该校庆表演进行彩排,二人才有较多接触。被告亦没有买果粒橙给她,亦没有向她索取电话,X不同意。
指X主动把联络方法给被告
至同月18日,被告和X在街上偶遇寒暄,X主动问被告联络方法,并主动把她的MSN及email等给被告,又要求与被告合照,X并兴奋地拍了很多照片,X否认。
辩方指X先主动提想一齐
辩方续指,2010年10月16日,当时二人尚未是情侣。X曾在电话问被告:“会唔会想一齐?”被告有指两人年纪差距较大而有所保留,X则称可以试下。两人在同年12月14日相约吃饭后牵手,才正式开始拍拖。
X指被告曾称被他摸过便属于他
X则指被告曾对她说,因为被告曾摸过她,所以她便属于被告,被告亦多次要求性行为,她当时被说服,相信她是属于被告,故会配合及服从他。
辩方质疑,若X相信她已属于被告,为何至2011年3月14日才发生性行为。X称因被告要求她在白色情人节回礼,故他们才顺理成章发生性行为。
X称有追问回礼是甚么意思
辩方指,X在同年2月14日情日节时,亦有送礼给被告,并曾写道:“老公,情人节快乐”、“我会很爱你一百个世纪”。X称,当时有问被告“回咩礼、咩意思?点回礼?”共指被告强调要用“白色嘢”回礼。辩方问X是否有问是否指白色朱古力定乜? X指被告没有解释,她后来才意会被告所指“白色嘢”是指精液。
X称当时不明何谓玉帛相见
辩方又指,X指被告曾提要“玉帛相见”,她当时不明但没有问被告,只上网搜寻。辩方质疑X为何不直接问被告,X称不想被告知她这么蠢,想努力追上他的思想步伐,因两人年龄确有一定差距。
案件编号: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