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工程严重延误 协助招标工程师被裁专业失当 提上诉被驳回
旺角国荣大楼的业主立案法团于2012年,聘用一间建筑师有限公司为维修工程顾问,协助大厦就维修工程招标,和负责相关监管工作。法团其后聘用一间工程公司,进行维修工程和消防工程。惟该些工程严重延误,建筑师有限公司更涉在工程未完工时,签发完工证明。法团最后终止和工程公司的合约,其后向建筑师注册管理局投诉。
管理局的研讯委员会则裁定,建筑师有限公司的股东兼董事总经理、注册建筑师刘锦胜专业失当,判除牌6个月但缓刑1年。刘提出上诉,上诉庭今(9日)裁定研讯委员会大部份裁定成立,认同刘属专业失当,因此驳回上诉。
上诉人为注册建筑师刘锦胜,答辩人为建筑师注册管理局的研讯委员会。
刘的公司2012年为国荣大厦任工程顾问
判辞透露,刘锦胜为裕基建筑师有限公司的创办人、股东和董事总经理。于2012年7月,旺角国荣大楼的业主立案法团聘请裕基为维修工程顾问,让大厦参与市建局的“楼宇更新大行动”维修工程。裕基提供的服务包括初步设计、准备招标的文件和合约等。此外,裕基亦需协助法团取得市建局的资助。
法团聘用玮业作承建商
法团经招标后,于2014年7月聘用玮业发展建筑有限公司为维修工程的承建商。双方签订维修工程和消防工程两份合约,分别价值189.9万和74.8万。两份合约均于同年7月24日开始,合约期分别为120天和14个月。
工程逾期完工被扣减资助近97万
惟该些工程最终严重延误。就维修工程,市建局于2016年1月催促法团,就津贴的最后一期款项递交所需文件,当时维修工程仍未完工。惟在此情况下,裕基仍签发证明,指维修工程已于2015年中完工。此外,由于裕基未有递交全部所需文件,市建局从可以批出的资助中,扣减96.9万元。至于消防工程,法团和玮业未能就消防水缸的位置达共识,该工程在约4年时间都未有施工。裕基于2018年4月根据法团指示,终止该两份合约。
刘被裁定专业失当被判除牌半年缓刑1年
法团的代表于2020年2月,向建筑师注册管理局投诉刘锦胜。而研讯委员会则裁定多项投诉成立,包括监管不足、提交错误资料等,认为刘属专业失当或有疏忽行为。研讯委员会并颁令,管理局主席向刘作出口头训诫,同时判刘除牌6个月,但缓刑一年。
刘上诉称担任测量咨询不涉项目运作
刘的代表大律师于上诉时提出多项理据,包括裕基并非提供建筑咨询服务,实际上是担任大厦测量咨询的角色。同时,研讯委员会错误裁定,刘为涉案项目的注册建筑师,强调刘不直接参与项目的运作,项目是由公司的项目董事、经理和其他员工执行。
上诉庭认为刘有监管责任
惟上诉庭指,无论是裕基或刘,他们提供的都是一般的建筑咨询服务。同时,刘完全理解涉案项目。他不但负责签署维修工程顾问合约,亦签署其他证明书和报告等。刘在证明书和报告等签名时,都列明他是“注册建筑师”。刘以注册建筑师的身份,有责任监管裕基的业务和涉案项目,而研讯委员会有权拒接纳刘的说法,并裁定他未能履行其责任。
委员会在部份投诉未考虑分析报告
此外,法团投诉招标时,刘建议的工程公司让法团进行面试,该些公司的投标价较法团的预算为高。研讯委员会认为,刘没有恰当考虑业主的利益。上诉庭则认为,研讯委员会似乎未有考虑分析报告,认为该裁定并不成立。
刘未尽责但非令法团未取得全数资助的原因
聆讯委员会亦裁定,刘监管时没有尽责,未有发现部份工程的缺失,令法团未能取得全数市建局的资助。上诉庭同意刘监管时没有尽责,但认为未能证明此举,令法团未能取得全数资助,并指根据市建局的文件,该大厦的个别业主已达到其资助的上限。
裁定刘专业失当并无不当
上诉庭认同研讯委员会的裁定,刘属专业失当或有疏忽行为,同时判他除牌但同时可以缓刑,亦不属过重。上诉庭因此驳回刘的上诉,并颁令刘需支付研讯委员会的讼费。
案件编号:CACV108/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