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法团两度拒开会 民政处八度发信劝喻:除此之外无嘢做到

撰文: 任葆颖 陈萃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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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宏福苑大火独立委员会今日(27日)举行第20场听证会。2024年,居民寻求推翻法团及检视大维修工程,时任法团管委会主席邓国权两度拒绝召开紧急业主大会。大埔民政事务处联络主任柯炜妍曾八度次发“劝喻信”及致电对方,她作供时承认除了发信外“无嘢做到”。她又称民政处收到投诉后,会向法团提供建议,但无论法团是否采纳都会尊重。

至于授权票问题,她曾列席会议,没有留意到有区议员带团队到场、对街坊施加压力。她又提到业主大会的授权票有效性由法团和管理公司决定,民政处“无足够资讯介入”。

大埔宏福苑大火独立委员会今日(27日)举行第20场听证会,下午作供人士包括民政事务总署大埔民政事务处联络主任柯炜妍(中)。(汤致远摄)

柯炜妍2019年加入民政署,在2024年1月调任至大埔民政处,管理与法团相关事宜。柯在大埔区跟进4个法团,其中一个是宏福苑,其职责包括处理大厦管理相关的投诉。柯称,民政署与地区居民组织有联络 ,收到投诉后会联络投诉人;民政是促进者角色,在《建筑物管理条例》的框架下给予意见,有时亦会获邀请参与法团会议,她亦曾列席。

法团主席拒开大会 民政处发“劝喻信”承认“无嘢做到”

2024年2月,宏福苑业主收集到5%联署,达到法例规定门槛,要求召开紧急业主大会,提出重新选出管理委员会、解雇物业顾问公司、推翻大维修合约,但遭时任法团管委会主席邓国权拒绝。民政处事后收到14宗投诉,处方向邓国权发出四封劝喻信,由柯炜妍代行。被问到为何只有“劝喻”,她解释主席有“个人责任”在收到5%业主联署后安排会议,民政处会敦促其依从法例。

独立委员会首席代表、资深大律师杜淦堃问到,“出咗四封信都冇反应,你哋除咗劝喻都冇嘢做?”柯回应:“系”,又指有就此多次与邓国权联络,当时对方指不在管理处,所以没收到业主寄出的挂号信件。杜淦堃再指,四封信件内容差不多,并问到:“佢唔开,你哋都无嘢做到?”柯承认:“可以咁讲 ”。

宏福苑业主在2024年2月,收集5%联署,要求召开紧急业主大会,但遭时任法团管委会主席邓国权拒绝。(资料图片/左朗星摄)

前法团主席拒开大会 民政处职员指有不断致电对方

2024年7月,业主再次收集到5%联署,要求召开紧急业主大会,再遭邓国权拒绝。事后民政处收到7封投诉信,处方同样四度向邓国权发劝喻信。杜淦堃认为今次信件中的措辞比之前严厉,但柯炜妍指,两次处理手法一样,亦有不断致电邓国权,希望他召开业主大会。

柯炜妍又引述邓指,不开大会是因为有很多业主希望亲身出席,但过往举行大会的社区堂或屋苑篮球场等,未必能容纳,找合适场地有难处。柯称,民政处后来与学校联络,成功借场,让法团有场地开会。

信选票突增280票因“传达误会”

2024年1月28日,宏福苑举行业主大会,通过表决委任“宏业”为大维修承建商,合约金额为3.3亿元。当日有293名业主出席,数目包括亲身出席及授权票,只有570多户投票。

当日列席的柯炜妍表示听到司仪宣布人数为293,事后收到居民投诉,亦知道法团纪录显示有590多人出席,与民政处的纪录不一样。她事后联络管理公司,经理解释293人是“传达误会”,当日约1时50分已达开会法定人数,便当成司仪开场纪录,之后仍持续登记到场居民人数。

听证会上展示授权文书清单,显示有280张授权票。柯认为据她现场观察属合理,因当时现场有200至300人。至于当日会议没分开记录授权票,她指没有参与收集,只知道每座有收集箱。

前宏福苑法团顾问、民建联大埔区议员黄碧娇被指曾带同“党羽”到业主大会。(资料图片)

未见区议员带队向街坊施压 民政处无足够资讯介入授权票处理

时任法团顾问、民建联大埔区议员黄碧娇亦有出席当日会议,柯表示区议员出席会议常见,因大厦管理涉民生问题,居民或有需要向区议员问意见,故会邀请区议员出席。就有居民指控称有区议员当日带团队到场,甚至“对付某些出席街坊”施加压力,柯指自己出席了6次宏福苑会议,但6次都没留意到相关情况。

柯炜妍又指曾收过关于授权票的投诉,惟没有印象开会时有就授权票争议。有街坊指被授权、取回授权票时被留难,她表示不知悉。一般而言,如她收到类似投诉,会先了解居民的说法,如有确实资讯,处方会介入。不过,她承认授权票有效性由法团和管理公司决定,民政处无足够资讯介入。

收居民投诉会“建议”法团 采纳与否会“尊重”

曾有宏福苑业主不满业主大会不设答问环节,及后提交书面投诉。柯炜妍曾向管理公司和法团主席了解,他们表示早前曾召开工程咨询会,交流工程细节。柯认为要“要权衡两边考虑”,工程咨询会已提供渠道让承建商与法团沟通,所以她没有再跟进。她又指知道大会议程多,若有问答环节,会影响进度导致未能完成所有议程 ,“我哋了解完就尊重法团决定”、“每个角度都有佢哋要考虑嘅地方”。

她又指 ,民政处收到投诉后会向法团提供建议,但无论意见是否被采纳,处方亦会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