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周毅刚涉非礼 辩方称怎会在总警司分享时犯案 指事主不可信
高级警司周毅刚涉于湾仔警察总部内三度非礼一名女下属案,控辩双方今(27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进行结案陈词。控方指事主口供可信,辩方却指事主证供夸张不合理,并指其中一次事件发生时,一名总警司正向同袍分享经验,被告怎会在大庭广众做出非礼行为。就控方质疑被告声称和事主发展地下情,但两人却没有任何电话联络。辩方称因被告的女友亦是警员,故被告要加倍小心,才与事主没有电话联络。裁判官何慧娴押后至7月16日裁决。
被告周毅刚(49岁)被控3项非礼罪,指他于2024年6月19月及11月1日,分别于香港湾仔军器厂街1号警察总部41楼、该层的会议室及总务室,三度非礼女子X。
控方认为事主X证供可信
控方陈词指,事主X的证供可信,虽然她的证供在一些旁枝末节有冲突,但考虑她在案发约1年半后作供,有该些不吻合之处属人之常情,并不影响核心议题。
辩方指碰到也可能是意外
辩方陈词时多番指,事主的证供不合理和不一致。就首项控罪,事主至第五份口供,才提及现场附近有一个女同事,不能排除是其他人碰到她。即使是被告碰到,也可能是意外。
发展地下情无电话联络因情况特殊
被告供称和事主发展地下情,但没有电话联络,控方在书面陈词指其说法有违常理。辩方庭上反驳指本案背景独特,被告的女友亦为警员,其他的警员亦可能认识其女友。在此情况下,被告更会加倍小心,刻意保护该地下情。
辩方指事主证供夸张
辩方续形容事主的证供夸张,指当时一名总警司在分享经验,被告怎会在大庭广众捉住事主的手,并放在他的裤裆上。辩方指,事主当时听到被告和女友前往旅游,怪责被告,被告则尝试安抚对方。
事主称碰到被告裤裆有硬物
事主早前供称,首项控罪涉及被告摸她的臀部。第二和第三项控罪则于同一日发生,事主在会议室参加部门聚会时,被告捉住她的手,并放在其裤裆上。X称摸到有硬物,被告则称自己“扯旗”。
事主指被告曾想抱住她
此外,被告伸手摸她的腰和背,亦想从右边腋下伸手摸胸,但她“夹实”不让被告的手伸前。被告的手遂向下摸,至“Pat Pat落啲个位”。她之后到总务室,期间被告的身体向前倾,似乎想抱住她,她未有理会并迳自离开。
案件编号:ESCC315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