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友涉8日5奸女友 事主称多番被打 被告冷静后要性交 不肯便奸
无业男友涉在8天内在住所殴打和5度强奸女友案,女事主今午(20日)出庭作供,她称与被告拍拖一个月关系已转差。案发的8天,由被告发现她与朋友见面开始,被告斥她未有“报备”而大怒并掌掴她。她后来向朋友倾诉,被告便骂她:“做乜同人哋讲我哋啲嘢。”之后再打。他冷静下来要性交,她不想便遭脱光被迫口交和被奸。她曾到楼下发短讯称想分手,被告却把她拉回家,并再强奸她。她因被告自称有“古惑仔身份背景”,她怕家人受滋扰不敢离开。惟之后数天,仍不断重复吵架、被打,及被奸的情况。至第8天,她终决定离开,事主称:“惊再咁落去畀佢打死。”
被告麦嘉豪,23岁,无业。被告被控5项强奸和3项袭击他人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控罪指他于2023年10月29日至11月5日,在屯门湖景邨湖翠楼某单位5次强奸X,以及3次袭击X。
相识1星期已属半同居状态
女事主X透过视像系统作供,她称于2023年7月认识被告,两人约1星期后发展成为情侣。她形容和被告属“半同居”,她每星期约有5、6天,会居于被告的屯门湖景邨湖翠楼住所。惟拍拖约1个多月,两人的关系已转差。
被告不接受X有私人空间
X解释,她会和朋友出外、逛街,只是一般社交,觉得没有必要告知被告,惟被告查她的手机,发现X瞒住他“去揾朋友玩”,便会感到愤怒,责备X没有向他“报备”。X认为此属小事,她亦要有私人空间,被告不接受其说法,她之后有一段时间不再和朋友外出,但被告仍不时旧事重提。
常重提X与朋友外出的事而吵架
于2023年10月27日,X再到被告住所留宿。于29日时,被告无故再重提X和朋友出外的事,两人因此争吵。其后,X致电友人,指被告又责骂她,被告便问X和什么人通电话,又称:“做乜同人哋讲我哋啲嘢。”X形容被告当时情绪激动,大力掌掴她的左脸。她感痛楚哭泣,被告再掌掴她的左脸10至20多次,并骂她说:“做乜同人讲,搞到我好样衰。”X称当时“挡都挡唔到”,脸部被打至肿胀,影响左眼视力。
提分手遭拳打左脑十多次
被告后来问X是否想分手,X回应称是,被告又变得激动,用手掐她的颈,和挥拳打她的左脑,并拳打她十多次,打至她的眼部肿胀,其后数天更流脓:“眼白红哂,全部都系啲血。”
被告冷静下来要性交不肯便奸
被告其后冷静下来,表示想和X性交,X称不想性交,被告便脱去两人的衣物,先迫X口交,再强奸她。期间X曾推开被告,但未能成功。X指,被告曾自称有“古惑仔身份背景”,因此她被性侵后不敢离开被告的住所,担心被告会滋扰她的家人。
到公园发讯息提分手被拉回住所再奸
于10月30日晚上,X到楼下公园并向被告发讯息,表示想分手。被告便到公园拉她回住所,及在31日凌晨和下午4时两次强奸她。
被告朋友上门打麻箱X需遮盖伤势
此外,被告于31日晚9至10时,曾约朋友到他家打麻雀。由于X被打至面颊、额头和双眼都肿胀和有瘀伤。被告怕人看到X的伤势,便叫她戴帽和口罩遮盖。被告朋友曾问X情况,X便称不适不想传染他们。X曾按被告吩咐外出买啤酒和烟,她同样戴帽和口罩遮盖伤势。
遭被告用胶凳车落个头至躺在地上
X指11月2日凌晨时分,被告再以X和朋友出外的事责备她。他先掌掴X,继而向她挥拳,其后更拿胶凳“车落我个头”。她已不记得被打了多少次,她形容被打至躺在地上并觉晕眩,被告则:“打到张凳烂埋先停手”。被告之后又要求性交,X称感到不适拒绝,被告便再强奸她。
怕无命回家终离开
X称于11月5日凌晨再被强奸,她同日下午离开。她解释因已忍受不了,又说:“唔知自己仲有无命返屋企见屋企人,惊再咁落去俾佢打死”。
案件编号:HCCC56/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