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组织指证据法未全面改革 倡盘问事主与被告性经验设限
在强奸案和猥亵侵犯案的审讯中,现行法例禁止盘问受害人与其他人的性经验。保安局最新一份性罪行改革咨询文件提及,拟将有关做法扩阔至其他指明性罪行,包括涉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今日(9日)召开记者会,指出证据法仍未全面改革,举例咨询文件仍允许盘问事主与被告的性经验,未能全面保障受害人,与文件提出的“同意一项性行为,不代表同意下一项性行为”的说法相违。协会称,参考英国法例,盘问事主与被告及其他人的性经验前,均需获得批准,倡议盘问事主与被告的性经验时须增设限制。
法例仅禁盘问事主与其他人性经验
为免受害人被识别身份、遭二次伤害,现行法例规定将“指明性罪行”如强奸案等受害人身份保密,故其身份往往以“X”等代号取代;受害人亦可申请或获法庭主动准许,藉电视直播联系方式提供证据。此外,在强奸罪和猥亵侵犯罪的审讯中,现时法例禁止盘问受害人与被告以外人士的性经验或提出证据。
保安局最新一份性罪行改革咨询文件提及,拟扩阔上述三项条文的范围至“指明性罪行”受害人。而“指明性罪行”的定义,亦将扩阔至使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涉及儿童的性罪行、涉及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杂项性罪行、窥淫相关罪行及其他相关性罪行。
政府昨(8日)起就性罪行改革展开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目标今年底完成立法。
组织指未全面改革证据法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副主席、非执业大律师马碧筠指,咨询文件仅轻轻提及就保障受害人的证据法,但未有全面改革。她举例,法例仍允许盘问事主与被告的性经验;但参考英国法例,盘问事主与被告及其他人的性经验前,均需获得批准。
她引述咨询文件指,修例原意是防止辩方律师引入与案情无关证据,摧毁陪审团对事主的人格和观感。在此概念下,她认为盘问事主与被告的性经验时亦须设限,贯彻文件所指的同意一项性行为,不代表同意下一项性行为。
此外,她认为程序法上条文亦有改善空间,并建议将屏风等保障写入法例,令受害人获得全面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