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设医疗指示实施 医卫局:让晚期病人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最后旅程
《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下的主要条文今日(31日)起实施,订明预设医疗指示及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的法律框架,同时为医疗专业人员和施救者在遵从指示和命令时提供法律保障,以尊重末期病人的晚期治疗及照顾安排意愿。
医卫局指,《条例》以尊重病人就维持生命治疗所作的自主抉择为目的,让他们能够安详而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最后的旅程。
医卫局发言人表示,患有严重而不可逆转疾病的成年病人,可在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时,预先表明当自己一旦丧失精神能力及在符合其指明的先决条件时,希望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例如心肺复苏术等。
病人不能透过指示拒绝基本照顾及纾缓治疗 指示采“慎入易出”原则
医卫局表示,预设医疗指示让患有严重而不可逆转疾病的成年病人,在有精神能力就维持生命治疗作决定时,预先表明当自己一旦丧失精神能力及在符合其指明的先决条件时,希望拒绝的维持生命治疗,例如心肺复苏术、人工辅助呼吸,以及人工供给营养及液体等,惟病人不能透过指示拒绝基本照顾及纾缓治疗。
局方指,按照“慎入易出”原则,订立者订立指示前,须充分理解及审慎权衡每项指令对其自身状况的影响,以作出知情决定,并须符合多项法定要求;而订立者亦可按《条例》订明的方式随时撤销指示。
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由医生签发
“不作心肺复苏术命令”则由注册医生为符合订明条件的病人签发,确保在医院以外的环境中,即使没有医护人员在场,施救者也会按命令行事,不对病人施行心肺复苏术。
《条例》生效后,医疗专业人员和施救者在知悉病人持有指示或命令,且在符合《条例》订明的指明先决条件的情况下,须按指示或命令行事。基于“如有疑问,救人第一”的原则,《条例》为医疗专业人员和施救者提供法律保障,包括不知悉病人持有有效和适用的指示或命令,因而对病人施以维持生命治疗,或真诚而合理地相信病人持有有效和适用的指示或命令,因而没有对病人施以维持生命治疗,会免于法律责任。
医卫局:尊重病人就维持生命治疗所作的自主抉择
政府的政策目标是确保末期病人及其家属能够得到适切的晚期照顾服务和支援。《条例》下的指示及命令,以尊重病人就维持生命治疗所作的自主抉择为目的,让他们能够安详而有尊严地走完人生最后的旅程。《条例》生效标志着香港晚期照顾服务踏入新的里程。
发言人指,为配合《条例》生效,医卫局已伙拍持份者,包括政府决策局及部门、公私营医疗机构、院舍、专业团体和紧急救援服务机构,推展多项准备工作,当中包括为公私营医疗机构的医护人员、参与紧急救援的政府部门及团体的前线救援及管理人员,以及院舍员工等人员,举办专业培训讲座,并更新服务和作业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