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律师被指年资不足被拒考资格试 认为是歧视 求覆核被拒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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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内地执业的男律师,去年报考海外律师资格考试时,因执业未达5年,被指不符报考资格。内地律师不服决定提出司法覆核,指来自普通法地区的考生,只需2年执业经验,但来自非普通法地区的考生如他,则要额外多3年,认为这构成歧视,并为这有违发展大湾区的国家政策。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今(31日)颁判辞,指相关规定是因应两个法律制度的差异,并确保考生对本港实行的普通法有足够认识,不构成歧视,拒批出司法覆核许可,并令内地律帅需支付律师会的讼费。

申请人为肖湘,答辩人为香港律师会。

申请人为肖湘不满被拒考资格,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黄浩谦摄)

申请人只执业4年半不符报考资格

判辞透露,申请人先后在中美取得法学硕士和执业资格。他在2025年3月申请报考香港的海外律师资格考试,属“非普通法司法管辖区(中国内地)” 类别。惟律师会于同年5月拒绝其申请,指申请人在内地的执业经验只有4年6个半月,不符非普通法地区考生需5年执业经验的规定。

认为不公违反发展大湾区的国家政策

此外,申请人亦提出的多项理据,包括指相关规定属歧视和不公等,并认为其他来自普通法地区的考生,只需2年执业经验便可报考;惟来自非普通法地区的考生如他,则需额外多3年的执业经验,认为这构成歧视,违反《人权法》及《基本法》,并认为这违反发展大湾区的国家政策。

应先透过覆核机制上诉而非司法覆核

法官在判辞指,申请人应先透过覆核机制提出上诉,他却选择提出司法覆核,明显已不合适。

要求是要确保考生对普通法有足够认识

法官则反驳指,律师会对两者有不同的执业经验要求,是要确保考生对本港实行的普通法有足够认识,这并不构成歧视,强调相关规定,是因应两个法律制度的差异,和该些差异对本港司法制度的影响。申请人指相关规定违反发展大湾区的国家政策,但这些理据和本案并不相关。

法官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理据没有合理可争辩之处,拒批出司法覆核许可,并下令他要支付律师会的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