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湾区携港澳建消费投诉平台 西DorSi冀助港人追讨预缴欠款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今年10月1日起实行,大湾区共九个城市的消委会,将与香港及澳门消委会开展跨境协作,包括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若港人在内地遇到消费纠纷可“一键投诉”。消委会今日(5日)回应指,将会继续善用资源,与大湾区内各个消保组织加强合作,优化大湾区消费环境。
民建联前立法会议员颜汶羽表示,港人到内地网购平台购物已成常态,有机会遇到货不对办的情况,惟过去香港消委会与内地协同效应有限,只能转介投诉个案,料日后通过投诉平台向内地相关单位跟进,将更有效及直接。网红“西DorSi”则指,内地盛行预缴式消费陷阱,不少港人储值后发现商户无预警结业,最终得不偿失,期望投诉平台能为港人追讨欠款。
10月1日起实行 平台重点“一键投诉、一网转办”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上周五(7月31日)通过《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并在周一(8月3日)举行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该《规定》共有11项条文,明确列明大湾区内地九市(即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及肇庆市)消委会,透过签署合作协议或备忘录,与港澳消委会开展跨境协作。
跨境交流合作包括展开联合消费调查、联同处理跨境消费投诉、联合发布消费警示等,并设立“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实现跨境消费者“一键投诉、一网转办”,相关合作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行。
民建联颜汶羽︰过去消委会与内地协同效应有限 只能转介个案
过去一直关注消费权益的民建联常委、前立法会议员颜汶羽表示,港人已习惯到内地网购平台跨境购物或北上消费,惟一旦收货后发现货不对办,或不幸遇上微信朋友圈等骗案,即使向香港消委会投诉,也因发生地点位于内地,难以追究及调查,消委会只能登记个案及转介往内地。
颜汶羽指,虽然香港消委会现时与内地保持一定协作,但整体的协同效应有限,相信随着《规定》的实施,粤港澳三地在处理投诉及宣传教育工作上,将能发挥更到位的作用,例如透过网上平台“一键投诉”,向内地消费权益单位跟进,相比转介个案更直接及有效。
网红西DorSi︰内地盛行预缴式消费 料消费纠纷与日俱增
北上KOL、“律政司粤港澳大湾区专责小组”成员西DorSi表示,随着港人北上消费常态化,相信消费纠纷只会与日俱增,例如跨境口岸附近商场便有不少商户推行预缴式消费,通过储值特定金额获取折扣优惠,或是储值愈多优惠愈多等,吸引港人冲动消费,惟商户有机会无预警结业,最终消费者得不偿失。
预缴式消费只会愈黎愈多,关口只要求其租一个舖位,每个人收300蚊,100个人就有3万蚊,转过头两个月就执咗笠,但香港好多人会衰冲动。
西DorSi又指,曾有朋友在横琴口岸一带的按摩店储值,两个月后发现店舖消失无踪,最终损失3,000元。他期望《规定》落实后能够为港人追讨欠款,并便利他们毋须亲身北上到当地向相关单位投诉,也不需要用不流利的普通话讲解个案。
消委会︰将与大湾区内各个消保组织加强合作
消委会回应指,欢迎落实推行《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认为有助促进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并更有效保障区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委会将会继续善用资源,与大湾区内各个消保组织加强合作,优化大湾区消费环境。
《广东省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规定》繁体全文︰
(2026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促进跨区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环境,有效提升市场一体化水平,建设宜居宜业宜游优质生活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的指导,组织、协调、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加强跨区域消费环境建设,完善标准规范,支持省消费者委员会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的合作,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衔接、机制对接。
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肇庆市(以下简称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区域协作,促进区域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大政策协调,支持本市消费者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开展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以及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多方协作。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本地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提供必要保障。
第三条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应当探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开展跨境投诉调解、消费教育、维权业务合作,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消费环境,推动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跨境协作。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可以邀请行业协会、企业代表等参与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作;探索开展消费者跨境权益保护课题研究和跨境消费环境评估。
第四条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联动开展下列跨境交流合作活动:
(一)联合编制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规范;
(二)联合举办消费维权合作会议;
(三)联合开展消费维权业务培训;
(四)联合开展消费调查;
(五)联合开展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
(六)联合开展消费教育;
(七)联合开展消费普法宣传和维权引导;
(八)联合发布消费提示警示;
(九)联合处理跨境消费投诉;
(十)其他跨境交流合作活动。
第五条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应当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建立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及时交换消费投诉热点、重大消费风险等信息,加强跨境常态化联动与信息共享。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应当探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通过交流会、座谈会、研讨会、视频会议等方式加强互动和交流。支持省消费者委员会推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轮流举办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权益保护会议。
第六条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通过放心消费商家、诚信店培育活动等方式开展跨境消费诚信共建和互认,加强在培育与管理、社会推广、信息交流等方面的合作,协同构建跨境放心消费环境,提升跨境消费体验。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可以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围绕重点消费领域、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热点消费以及新型消费问题,联合开展商品和服务比较试验、消费体察、消费调查等,并共同发布结果,加强跨境商品和服务社会监督。
第七条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开展跨境消费教育,联合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向消费者普及三地消费环境、消费风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知识。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应当探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联合发布消费提示警示,推动跨境消费风险预警协作。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应当依托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等渠道,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资讯专区,及时发布三地消费维权权威信息,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指引。采用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发布的信息,发布前应当先征得提供方同意。
第八条 省消费者委员会应当推动完善跨境消费纠纷处理协作规则,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协作,畅通跨境消费投诉转办渠道,提升投诉处理效率。
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消费者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消费者委员会探索跨境消费纠纷线上调解方式,提高调解的信息化、便利化水平。
省和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消费者委员会受理、转办、调解处理跨境投诉案件,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案件涉及的个人信息等给予保护。
第九条 支持省消费者委员会依法建设、优化粤港澳大湾区消费投诉转办平台,加强平台数据安全管理,推动实现粤港澳大湾区消费者登录平台一键投诉、一网转办。
第十条 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以外的本省其他地级市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协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