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大生3学期GPA不达标被踢出校 求司法覆核被拒 须付讼费16万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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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大男学生因三个学期的学分(GPA)低于1.7被“踢出校”,他不服向校方申请覆核获批,可继续在城大就读,但其中一个条件是他需在下一个学期取得2或以上的学分。惟他在下一个学期仅获1.1的学分,最终被校方终止学籍,他再申复核亦遭拒。他就此申请司法覆核(HCAL1085/2026)。

暂委法官林展程今(14日)颁判辞,认为校方做法并无不公,驳回其司法覆核,并下令该男生需向城大支付16万元讼费。

申请人曾品熹,答辩人为香港城市大学。

申请人曾品熹是香港城市大学学士课程的学生。(官网图片)
申请人曾品熹不服被终止学籍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覆核。(叶志明摄)

3个学期的学分只有0.8至1.6

判辞透露,申请人于2021年8月底,开始在城大修读生物医学工程学士课程。他于2021至2024年的3个学年中,其中3个学期的学分,分别为1.5、0.8和1.6。根据相关规条,学生任何3个学期的学分低于1.7,或会被校方终止学籍。

以健康理由申请覆核准继续就读

校方于2024年6月通知曾会终止其学籍。曾其后以健康理由申请覆核。校方同年7月批准其覆核,让他继续在城大就读,但其中一个条件是他需在下一个学年,取得2或以上的学分。

接下学期学分仍未达标被终止学籍

惟曾于接下来于2025至2026年的第一个学期,其学分为1.1。校方于2026年1月通知曾决定终止其学籍。曾再申请覆核,校方同年2月拒绝其覆核。

认为校方不应考已虑过的学期

曾之后申请司法覆核,他没有律师代表,要求推翻校方的决定。他指校方于2024年决定终止其学籍时,已考虑其学分低于1.7的三个学期,而该决定已被覆核,因此校方于2026年决定终止其学籍时,不应考虑该3个学期。曾指校方现时的做法不公和越权。

官指校方已行使酌情让曾继续就读

法官则指,规条指“任何三个学期”,不是指决定终止学籍后的任何三个学期。法官又指,校方于2024年行使酌情权给曾机会,让他继续在城大就读,其后的覆核决定,不代表低于1.7的3个学期不再被考虑。

认为城大决定并无不公和越权

法官认为,城大的决定没有不公和越权,因此驳回申请人的司法覆核,并下令曾需向城大支付16万元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