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ve Lily|父母为子Danny申请人身保护令被拒 官指错误及不适宜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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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ve Lily”事件的父母,他们在港分娩诞下幼子Danny,早前被社署带走,社署并获法庭颁下3年的保护令,期间Danny交由社署看管。Danny的父母指社署有喂饲母乳等安排有限制,属虐待和羁留其儿子,自行入禀为儿子申请人身保护令,案件(HCAL 1375/2026)今(19日)在高等法院下判辞。

法官欧阳桂如在庭上称,会撤销Danny父母的申请,认为该申请是错误及不适宜,详细内容会在判词解释,同时不作讼费命令。

Danny父母在庭外回应指,会向裁判法院进一步处理Danny的保护令。此外,他亦提及不会再在香港生育下一胎,因为觉得此举很危险。

入禀人为曾伟邦及关佩仙,事主为DK。

Danny 父母曾伟邦及关佩仙今早到法庭取判辞。(梁鹏威摄)
Danny 父母曾伟邦及关佩仙。(梁鹏威摄)
Danny 父母曾伟邦庭外发时激动落泪。(梁鹏威摄)
Danny 父母曾伟邦庭外发时激动落泪。(梁鹏威摄)
Danny 父母曾伟邦庭外发时情绪激动。(梁鹏威摄)

人身保护令不适用于Danny的情况

法官在判辞指,就本案男童的情况,并不适合作人身保护令的申请,因为有关申请,是用于处于被羁留的人士,并不适合用于儿童保护的情况,除非该儿童的自由被剥夺,或被拘禁的情况,否则不应用于这项申请。

法官又指,人身保护令是用于补救有人士在特殊情况下被拘留的情况,这程序需要适当地应用。若有其他更可行渠道或机制,例如上诉或司法覆核,应先取其他方法。

认为过去情况显示有医疗上的危机

法官又指,男童父亲力陈署方未能提供证据,指他们未来可能对孩子造成疏忽或危险,法官不同意看法,并指署方有提及男童父母未有作产前及产后检查,亦未为儿子接种疫苗,他们的另一孩子现正于另一国家官方安排的情况下照顾,这些均是她会考虑的因素,这亦某程度显示他们有机会令孩子的健康带来风险。

律政司申请讼费被拒

律政司有申请讼费,但法官认为,这案虽然不涉公众利益,但这案涉及一对父母以自己的方式诞下孩子,并想用其个人方法养大孩子的案件,他们的方法或忽略了可能对其孩子带来危险,法官称她考虑各项因素后,决定不会作讼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