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政府拟引入持续侵犯儿童罪 “网络露体”刑事化

撰文: 江丽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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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早前提出完善香港性罪行法例建议,并于7月7日展开公众咨询,咨询期至8月5日完结。保安局今向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提交文件,当中提到会采纳部分意见,包括将“持续性侵犯儿童”罪纳入修订条例草案,并会刑事化“网络露体”网络犯罪行为,即在未经受害人同意下, 向受害人以数码方式发送生殖器官影像的行为。

就完善“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法例的建议,有意见关注“真诚但错误相信对方同意进行性行为”免责辩护的适用范围,当局则认为法庭会在综合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包括被告有否为了解受害人是否同意而采取的步骤,才就被告的“误信”是否合理作出裁定,做法合理和稳妥。

政府提出完善香港性罪行法例建议,包括扩阔强奸罪范围、为“同意”性接触订立法律定义,为期一个月的公众咨询8月初结束,期内收到6228份意见。(资料图片)

保安局称,于公众咨询期内,收到6,228份意见,来自关注团体/持份者、法律专业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有99.3%属支持及提出正面意见;另有0.6%提出问题或表达建议,未见立场;有0.1%持反对建议或其他意见。保安局指,上述结果充分反映修例建议获社会广泛支持。

法庭会综合考虑裁定被告“误信”是否合理 保安局:做法合理稳妥

就完善“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法例的建议,有意见关注“真诚但错误相信对方同意进行性行为”免责辩护的适用范围,当局指法庭会在综合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包括被告有否为了解受害人是否同意而采取的步骤,才就被告的“误信”是否合理作出裁定,做法合理和稳妥。

文件亦提及,有意见认为扩阔后的“强奸”罪应使用“未经同意下的性插入”为罪行名称,当局认为“强奸”一词在香港为本地社会广泛认知,隐含罪行的严重性和严重程度,舍弃该用词或令公众误解,又指其他大部分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均保留“强奸(rape)”一词,故会保留该“强奸”一词。

将“持续性侵犯儿童”罪纳入修订条例草案

保安局也提到,不少意见要求政府考虑引入“持续性侵犯儿童”罪,又说留意到香港大律师公会在审视香港过去20年的发展,以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关于性罪行法例的发展后, 大致同意建议引入相关罪行,香港律师会原则上亦支持有关建议。经仔细研究相关意见,并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处理有关罪行的经验,当局会采纳该建议,将“持续性侵犯儿童”罪纳入修订条例草案。

保安局称,在推进这建议时,会参考其他司法管辖区的相关法例,以制定针对性的法例,在处理侵犯者持续性侵犯儿童的犯罪行为的同时,亦会小心确保无罪假定及公平审讯的原则。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今年8月见记者时,曾表示会积极考虑新订持续性侵犯儿童罪。(资料图片/李可榆摄)

适时就应对深伪技术制作色情影像等征询公众意见

文件另提到有意见关注如何有效防范和打击网络性罪行, 包括“网络露体(即在未经受害人同意下, 向受害人以数码方式发送生殖器官影像的行为)”、利用人工智能科技制作色情影像、性诱识的不当行为。

当局表示会优化条文刑事化“网络露体”;至于如何应对以深伪技术制作色情影像等议题,文件提到法改会的电脑网络罪行小组委员会正循“借助电脑网络的罪行”检视现有法律,当局指将适时征询公众意见,并会因应法改会的建议,研究制订相关法律。

法律改革委员会辖下的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2022年发表《性罪行检讨中的判刑及相关事项》咨询文件。(资料图片/黄伟伦摄)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处理被告“真诚误信同意”仍欠全面

关注妇女性暴力协会回应指,欢迎政府引入“持续性侵犯儿童”罪,并将网络露体行为刑事化,但认为当局于处理被告“真诚误信同意”上有欠全面。

协会指,前线经验显示现行司法体系中仍屡见被告以荒谬或不合情理的理由主张“误信同意”并成功脱罪,有关理由不时被法庭认为“合理”,单凭法庭判断被告信念是否“合理”,无法有效消除对受害人不利的制度性偏见。

协会建议法例明确订明,凡被告人的误信是源于“自我引发的神智不清(如醉酒或服药)”、“罔顾后果”、牵涉上述“没有同意情况”,或在客观情况下“未曾采取任何合理步骤确认事主意愿”,被告人一概不得提出“误信同意”作为辩解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