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士安全带.拆局|安装与佩戴有别 立法原意是什么?

撰文: 陈奕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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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巴士乘客佩戴安全带的法例实施不足一周便“触礁”,目前已无可争议的是,乘搭巴士必须佩戴安全带的规定,只适用于今年1月25日或之后新登记的巴士。香港法例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8D条规定,“乘坐在第8AB条适用的巴士的乘客座位上”须佩戴安全带,而第8AB条订明“适用于在2026年1月25日或该日之后首次登记的每一辆巴士”。

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上周五(1月30日)以法律条文“未能完全反映立法原意”为由而暂缓方案,言下之意似指条文与官方连日宣传的所有巴士乘客均须佩戴安全带说法不一致。惟卸任立法会议员不久的江玉欢却认为,立法原意正是只适用于新登记巴士,而非涵盖所有巴士。为何出现如此纷乱的各种说法?

1月30日,强制巴士佩戴安全带的新例出炉六日暂缓,运输及物流局局长陈美宝见传媒交代事件。(梁鹏威摄)

2022年立法建议不限新登记

立法原意是什么,不难知道。正如运输及物流局去年9月向立法会提出“先订立后审议”时指出,当局于2022年7月已曾征询交通事务委员会。其时文件提及:

“第374F章就强制安装及佩戴安全带的要求,原本只涵盖私家车、的士及公共小巴的司机座位和所有乘客座位、私家小巴及货车的司机座位和前排乘客座位,以及巴士的司机座位,但未有涵盖所有车辆种类及所有座位。”

“我们建议修改第374F章,将强制安装安全带要求涵盖至新登记的私家小巴和货车后排的乘客座位、公共巴士及私家巴士的所有乘客座位,以及特别用途车辆的司机和乘客座位。如有关座位已装设安全带,乘客必须佩戴。”

运输及物流局2022年向立法会交通事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例,表示适用于新登记车辆的要求是“安装安全带”。

由于原有法例只适用于司机及前排乘客座位,所以“有关座位”所指的应是后排及乘客座位,并不局限于新登记车辆。再者,立法会过去不只一次关注巴士安装安全带的进度,而当局的文件亦提到自2018年7月起新购置的专营巴士已在所有座位上装备安全带,现有1,900辆巴士的所有上层座椅亦会在2023年或之前加装安全带。显然,官员和议员都是预期所有巴士都有安全带可使用,而非只限于新登记。

既然如此,为什么法例最后会写成这样?

安装和使用属不同要求

首先要区分的是,安装以及使用安全带是两个不同的要求。前者针对的是巴士公司,后者是乘客。过去每次要求交通工具加装安全带,第374F章都会订明只适用于指定日子后的新登记车辆。例如当局于2004年8月起强制小巴安装安全带,法例第6C条指明,“本条适用于在指明日期或该日后登记的每一部公共小巴”。而对于乘客使用安全带的要求则见于第7B条:

“除第10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道路上作为乘客乘坐在私家车、的士或公共小巴的一个后排座位上,但如他已用为其座位而设的安全带(如有的话)稳妥系于其座位上,则不在此限。”

强制巴士乘客佩戴安全带的新法例生效不足一周,由于法例“不足之处”,令1月25日之前登记的巴士不受限制。在2月1日所见,有乘客仍扣安全带。(廖雁雄摄)

按照以往对私家车、的士、小巴等的规管,虽然安装安全带的法律条文会指明适用日期,但乘客使用安全带的则不会。于是不论何时登记,只要座位上装有安全带,乘客就有责任佩戴。

这次第8AB条一如以往,订明“适用于在2026年1月25日或该日之后首次登记的每一辆巴士”,然而第8D条的写法却有别其他。

政府暂缓强制佩戴巴士安全带的条例,不过仍有部分市民佩戴。(廖雁雄摄)

《道路交通(安全装备)规例》第8D条规定,“除第10条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在任何道路上,作为乘客乘坐在第8AB条适用的巴士的乘客座位上,但如该人已用为该座位而设的安全带(如有的话)稳妥系于该座位上,则不在此限。”

既然不只是“乘坐在巴士的乘客座位上”,而是“乘坐在第8AB条适用的巴士的乘客座位上”,由此可推论草拟条文的律政司的确有可能理解为只适用于新登记巴士。

运流局是否误导了律政司?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落差,涉及运输及物流局和律政司之间的沟通,但从局方备拟的文件或许可窥端倪。运输及物流局在“参考资料摘要”第5段指出:

“在新规例下,所有在2026年1月25日或以后新登记的下列车辆种类的指定座位须配备安全带:

(i)公共及私家巴士(包括学生服务车辆及专营巴士)的所有乘客座位;

(ii)私家小巴(包括学生服务车辆)和货车的后排乘客座位; 以及和货车的后排乘客座位; 以及和货车的后排乘客座位; 以及

(iii)特别用途车辆的司机和所有乘客座位。

自2026年1月25日起,乘客如乘坐上述已配备安全带的座位,均必须配用安全带。”

这里说的“上述已配备安全带的座位”,局方原意为(i)至(iii)所指定的座位,但会否有人误会成新登记车辆的指定座位?

运输及物流局2025年向立法会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说明修例,以“上述座位”来指涉乘客佩戴安全带的要求。

文件第16段又提到:

“(i)就2026年1月25日或以后新登记的车辆,包括巴士的乘客座位、私家小巴和货车的后排乘客座位、特别用途车辆的司机和乘客座位,以及学生服务车辆的乘客座位,订立有关安装安全带的新规定;

(ii)就上述车辆的司机及乘客须配用安全带(如已安装),订立新规定”

“上述车辆”纵然为巴士、私家小巴、货车、特别用途车辆以及学生服务车辆,但会否令人误读为上述新登记的车辆?

政策文件,尤其是涉及立法或修例程序的,力求用字准确,避免歧义。“车辆”、“车辆种类”和“座位”指涉三个不同意思,乘客在上述车辆、上述车辆种类抑或上述座位必须使用安全带,照道理不难厘清。

江玉欢指,她作为审议巴士安全带附例的议员之一,低估了条例对市民造成的不便,以及其罚则严重性,“我承认责任,系有错嘅。”(梁鹏威摄)

律政司草拟的第8D条若然有误,为何运输及物流局没有发现?在附属法例小组委员会,运物局首席助理秘书长表示,“加入第8D条,旨在订明巴士乘客须配用安全带的规定,乘客如果乘坐已经配备安全带的巴士座位,均必须配用安全带”。这似乎反映其亦以为条文适用于任何巴士,就跟以往规管小巴、的士一样。席间也没有议员提出疑问,委员会主席就以一句“请继续”带过。

江玉欢去年11月在网上讲解法例,提醒市民“如果上车后看见座位有安全带,乘客必须佩戴安全带”。既说凡有安全带就要佩戴,不正是意味不分新登记抑或旧巴士?这几乎是所有人的理解。直至新例实施四日后其于社交平台提出质疑,当局才发现“法律条文在技术上有不足之处”,不愿使用安全带的市民私自庆幸。

凡有就要使用? 自愿比执法重要

去年10月警方于小巴“放蛇”,向没有佩戴安全带的乘客票控罚款,曾经引起一阵讨论。比起不少为两点式安全带的小巴,巴士座位往往更狭窄,难免有市民认为不便使用三点式安全带。至于灯位多、车速有限的路段是否有必要使用,抑或可以在长途、高速路段才强制佩戴,不只坊间有此意见,江玉欢也曾提出关注。

局长陈美宝表示重视社会声音,会检视规定再征询立法会,相信可以完善之处不少。毕竟跟小巴2004年起要求使用安全带一样,每天乘搭者众,难以一一执法。市民对政策认同,以至自愿使用安全带,始终更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