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首长责任制最迟十月生效 受查公务员不合作将采纪律行动
针对公务员的“部门首长责任制”立法建议今日(14日)出炉,政府建议扩大“叙用委员会”职能,令调查小组可以有效作第二级调查,即若部门出现严重、广泛、重复性系统问题,以至有迹象可能涉及部门首长时,可启动调查。调查小组由“叙用委员会”主席及至少一名委员成立,可委任独立专家提供意见及协助调查工作,受查公务员不合作,将被采取纪律行动。政府目标六月将《公务员叙用委员会(调查)规例》提交予立法会“先订立后审议”,最迟十月中或之前生效。
若调查报告发现有员工可能涉及行为不当,政府会按公务员纪律机制处理。若有员工工作表现欠佳或欠缺应有的能力,政府会提供培训、 调职或为公众利益着令人员退休。
部门首长责任制
去年《施政报告》提到首长责任制分两级:
第一级调查: 若问题属一般性质,调查由部门首长负责,查找不足,予以改善,并按照公务员管理制度对过失人员作出相应行政或纪律处理。
第二级调查: 如部门出现严重问题,或涉及广泛或重复性的系统问题,或有迹象显示问题可能涉及部门首长的角色时,调查由专为责任制设立的调查小组负责,查找不足与厘清责任。
赋权调查小组要求受查者提供资料
《公务员叙用委员会(调查)规例》将赋权调查小组就行政长官或司/局长要求,调查公务员个案,可要求受查者提供管有或控制任何与调查有关的资料或文件;容许调查小组查阅管有或控制任何与调查有关的资料或文件;就调查小组指明的任何资料或文件解释或提供更多详情;到调查小组席前回答与调查有关的问题;回答与调查有关的书面问题;以及要求受查人士就调查提供所有其他协助检查、复制、节录或接管所获提供或查阅的资料或文件。
赋权调查小组进入政府部门处所
《调查规例》亦赋权调查小组进入并视察政府部门处所,或在征得同意下进入和视察任何其他处所,以便调查小组了解问题及潜在原因;委任任何人士,包括“支援人员”及独立专家协助调查,并在需要时转授上述职能予协助调查的人士。调查小组在完成调查后须向启动“责任制”下第二级调查的行政长官或司/局长提交报告,让后者考虑在现行机制下采取合适的跟进行动。
受查政府雇员不合作将被采纪律行动
被调查的政府雇员,包括公务员和按非公务员聘用条款聘用的政府雇员,必须与调查小组合作,并获告知他们的职责是配合调查,如有不合作者,会被视作没有履行职责并以纪律机制跟进。与受查个案有关的人士应按调查小组要求,作口头或书面陈述。若调查报告很可能对任何人士或机构作出批评,受影响人士或机构会有机会书面或口头申述。
可调职或着令退休
若调查发现有员工可能涉及行为不当,政府会按公务员纪律机制处理。若调查报告发现有员工工作表现欠佳或欠缺应有的能力,政府会针对有关人员欠缺的技能或知识提供培训、调职,或根据《公务人员(管理)命令》基于人员的工作表现持续欠佳或其行为令部门首长对其能力失去信心,为公众利益着令人员退休。
《调查规例》六月交立法会 最迟十月中生效
公务员事务局目标6月向立法会提交《调查规例》 ,展开“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审议期如被延长,《调查规例》最迟10月中旬或之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