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大律师公会改撑设持续性侵儿童罪 举证程序须公平

撰文: 何夏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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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罪行法例改革公众咨询日前(5日)结束,有关儿童性罪行内容多达13页,不过没提及引入“持续性侵犯儿童罪”。大律师公会早年曾指,控罪如毋须列明所有案发时间和地点,或对被告不公。前副刑事检控专员、公会副主席许绍鼎接受《香港01》访问,明言支持引入“持续性侵犯儿童罪”,惟要有程序保障举证能维护司法公平。

他说,如有足够证据,应优先检控实质控罪,即已满足定罪元素的罪行,如《刑事罪行条例》的强奸罪,并且不能以“持续性侵犯儿童罪”作为交替控罪。若要援引相关罪行检控“持续性侵儿童罪”,建议先取得律政司司长同意,并制定严格的适用门槛。

另外,现时性罪行案件审讯,不时出现受害人被质疑沉默、没有积极反抗,被告以“真诚但错误相信(误信同意)”受害人愿意发生性行为为由抗辩。许绍鼎认同引入“误信同意”概念及其抗辩限制条件,包括被告人有否采取任何步骤和措施积极确认对方同意性行为。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昨日(7日)总结咨询结果时指会积极考虑设“持续性侵犯儿童罪”;至于“误信同意”,他称留意到社会看法,但认为修例提出11种受害人没有同意性行为的情况“可以应对”。

至于援引相关罪行检控“持续性侵儿童罪”,许绍鼎建议需要先取得律政司司长同意。(梁鹏威摄)

引入“持续性侵儿童罪”?大律师公会由忧虑不公改为支持

历经二十余年的性罪行法例改革近日完成公众咨询。许绍鼎接受《香港01》访问时表示公会欢迎咨询文件的方向,法律改革的大原则是维护审讯的公平公正,保护未成年和精神缺损人士。他指公会留意到过去几十年海外司法管辖区展开性罪行法例改革,香港亦需借鉴经验,结合社会实际推展改革。

是次改革,坊间普遍反映正面,惟关注文件未引入“持续性侵犯儿童罪”。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早前引述2000至2001年律师会和大律师公会的说法指,若控罪毋须列明所有案发时间和地点,或对被告不公。两个团体在2001年2月提交至立法会的联署意见书明言无须订立该罪行。

虽然完全理解性侵犯儿童是极其严重的罪行……亦支持采取措施确保将有关罪犯绳之于法,但却认为无须订立拟议的法定罪行。
2001年2月20日,大律师公会李嘉莲发言
许绍鼎指,大律师公会支持引入持续性侵犯儿童罪,惟强调要有保障举证的程序。(梁鹏威摄)

不过,25年后,大律师公会立场有变。许绍鼎表示,根据本港过去二十年儿童受侵犯罪案趋势,公会支持引入“持续性侵犯儿童罪”。惟他强调如果控方有足够证据起诉实质控罪,即已满足犯罪元素的罪行,应先以此罪作检控,例如受害儿童清晰交代侵犯的内容和时间,可控告“强奸罪”。

许绍鼎认为“持续性侵犯儿童罪”与实质控罪应该要“二择其一”控告。另外,控方如已就某一控罪检控并在法庭举证完成,不应再利用该证据转到控告另一项罪行,以维护程序公义。

立法要清楚列明,持续性侵罪和相应的实质罪行,应该独立作考虑,不应该视为交替控罪。
大律师公会副主席许绍鼎
8月6日,大律师公会副主席许绍鼎接受《香港01》访问。(梁鹏威摄)

儿童未必能清晰交代所有性侵时间地点 许绍鼎认同要处理

不过,现实是长期被性侵的儿童未必能清晰交代每次受害的时间、地点等具体资料。许绍鼎指,这正是“持续性侵儿童罪”需要处理的情况,强调并非一定要求受害儿童讲求实质证据。至于援引相关罪行检控“持续性侵儿童罪”,他建议需要先取得律政司司长同意,并制定指引订明采用“持续性侵儿童罪”的适用门槛。

3次或以上构成持续性侵?

翻查资料,律政司于2000年曾提交建议订立“持续性侵儿童罪”的资料文件,指性侵犯儿童3次或以上,每次日期不同,不论行为是否属同一性质或构成同一性罪行,均属犯罪。控罪须指明行为所发生的时期及性罪行性质,但无须证明确切发生日期或情况。

对于多少次性侵构成“持续性侵”,相关定义应否有别于当年,许绍鼎指出,可以借镜当年“3次或以上”的概念,留待当局决定。

倡引“误信同意” 列明抗辩限制情况

咨询文件亦列明“同意”性行为的定义,即要有行为能力,及自由自愿地对性行为给予同意;并列出11种受害人没有同意与被告进行性行为的情况,惟没有指出沉默和被动不代表受害者同意性行为。翻查性罪行案件审讯,常见受害人被质疑沉默、没有积极反抗,被告以“真诚但错误相信(误信同意)”受害人愿意发生性行为为由抗辩。

法改会曾于2019年发布建议,就处理“误信同意”提出改革方案,要求控方必须证明申诉人不同意、被告并非合理相信申诉人同意,并在“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后”裁定。政府在咨询文件附录中表示,同意并会落实建议。

8月6日,大律师公会副主席许绍鼎接受《香港01》访问。(梁鹏威摄)

咨询期间,有团体希望仿效英国、加拿大等国的性罪行法律,引入“误信同意”概念,并进一步列明以此作为抗辩理由的限制情况。许绍鼎认同,并初步建议限制情况,可包括被告有否采取任何步骤和措施积极确认对方同意性行为。

他又指出,文件列明的11种情况中,体现了被告需要采取步骤确认受害人同意,“其实已经明确带出讯息,一个人应该要寻求对方的同意,才可以进行性行为”。他以第一种情况“受害人没有口述或透过动作给予同意”为例,形容是“法律上的重大转变”,是尊重性自主权的体现。

6月8日,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和保安局局长邓炳强,在立法会讨论制订维护国安附属法例后见记者。(邓倩萤摄)

邓炳强:积极考虑设“持续性侵犯儿童罪”

保安局局长邓炳强昨日(7日)在咨询完结后见记者,称咨询期内共收到6,000份意见书,当中约九成支持修例。他计划今年将条例草案提交至立法会审议,目标今届政府任期内完成立法。

对于设立“持续性侵犯儿童罪”的建议,他指会积极考虑,并与法律界保持紧密沟通。不过对于“误信同意”,邓炳强认为,今次修例意见提出11种受害人没有同意性行为的情况,初步觉得可以应对,当局会继续研究相关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