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合安申业主大会延期遭驳回 法律界称如不开会居民可入禀

撰文: 陈萃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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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宏福苑五级火发生至今半年,未曾召开业主大会。其中247户业主,在4月底实名联署要求开业主大会。被政府委任的法团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原定最迟要于5月中通知开会、6月中要开到大会,但合安声称要核实签名真确性、要找寻合适场地等,上月入禀土地审裁处申请延期开大会。申请于周二(6月2日)遭法官驳回。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指出合安原则上可上诉,但他同意法官看法,认为法庭无权延期,指出合安应尽快开会。但有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称,合安不可能在6月13日开到会,因为要开业主大会,需提前14日通知业主,现在已没有足够的时间可通知业主。宏福苑的业主可再入禀土地审裁处,要求土地审裁处颁令开会。

土地审裁处周一开庭处理合安申请延期开业主大会,不少居民到法庭旁听。(郑子峰摄)

宏福苑247户业主4月29日实名书面联署要求召开业主大会,远超《建筑物管理条例》所要求的5%门槛。宏福苑法团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原定要在5月13日或之前发开会通知书,及要于6月13日或之前举行业主大会。不过合安就在5月13日“压线”入禀土地审裁处,申请延期开大会。

申请人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答辩人为宏福苑业主。土地审裁处法官林展程周二(2日)驳回申请。林官指出,审裁处没权裁定可以延期,又认为为尽量减少任何或任何潜在的违反法定责任情况,申请人应尽快按要求召开及举行会议。

行会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资料图片/林远航摄)

汤家骅:原则上合安可上诉 惟开会是责任

行政会议成员、资深大律师汤家骅表示,合安一方如认为裁决存在法律上的错误,原则上可上诉,但他不认为法官存在理解上的错误:“我不觉得这是法律问题,我觉得这是合安的责任问题,因为法例规定5%的业主要求开会,这是业主的权利。”汤家骅又称,合安声称遇到很多困难,又找不到合适地点,这并非无法克服的困难。

汤家骅不觉得开会地点不完美,业主会介意,因业主只想知最新资讯,到底现时在管理层面有何进展。汤家骅又说,开业主大会是所有管理公司应有的责任,非法律问题:“我睇唔到点解呢个管理公司,会以为佢哋有足够嘅法律观点去申请延期或上诉”。

《建筑物管理条例》列明,当不少于5%的业主以书面联署提出开业主大会的要求时,管委会主席或获授权的管理公司必须在收到要求书后的14天内发出开会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后的 45 天内召开业主大会。汤家骅解释,条例写了要开会,但没写到法庭有权可延长开会的期限,将业主的权利改变或收窄。他同意现时土地审裁处的裁决。

裁决列出合安可申请上诉许可

另有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翻阅裁决后指,合安可上诉,因林官亦于判辞写道,如申请人上诉,要一并提交详细书面陈词上诉理据。

合安一方由资深大律师潘熙(左一)代表。(郑子峰摄)

汤家骅:6.13须开会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不可能 因要提前两周通知

根据裁决,居民可否如期于6月13日或之前成功开会?汤家骅认为合安需按裁决为居民开业主大会。但是该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认为,合安不可能在6月13日开到会,因要开业主大会,需提前14日通知业主,但现时已没足够的时间可通知业主。他指,宏福苑业主可于6月13日后,再入禀土地审裁处,要求土地审裁处颁令开会。

不过,如果合安想继续“拖字诀”,他们或会在居民入禀后向法庭声称正上诉,要求法庭先处理上诉,再处理居民的入禀。

《香港01》正向合安查询会否如期开业主大会、下一步会否上诉,正待回复。

土地审裁处。(郑子峰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