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桥拖尸案 男子称助女友减肥木棍殴毙对方 误杀罪成囚3年9月
矮小男子声称被指示助肥胖女友以不眠方式减肥,见女友睡著要施用棍打,惟女友被打至“面青口唇白”,最终死亡。他之后用板车运载女友尸体时,尸体的脚部外露,引来途人注意并报警,男子被捕后直认尸体是其女友,又认曾以木棍打她。男子原被控谋杀,案件(HCCC340/2024)经审讯后,陪审团只被裁定他误杀罪成,他在开审前亦表示愿意就误杀认罪。
法官张慧玲为被告索取报告后,今(10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时称,报告指被告有创伤后遗症的症状,张官认为被告需康复治疗多于长期监禁,但不能疏视被告杀害事主,需接受惩处,判他入狱3年9个月。被告在判刑后,向代表律师等面露笑容。
被告吴家声,29岁,被裁定于2022年4月28至29日在港误杀叶芷清(30岁),和阻止合法埋葬叶的尸体。庭上透露,被告学历至中三,曾在货仓、地盘和屠房工作,案发时无业。
被告边缘智亦患有创伤后遗症的症状
法官判刑引述被告的心理报告指,报告指被告属边缘智商 ,自尊心低,解决困难的能力差。此外,他会逃避问题,不坚持己见,易顺从他人。被告声称身心受虐,因此受创伤。他为了不被袭击,在威吓下犯案。报告认为被告没有反社会人格,其重犯机会低。此外,被告有创伤后遗症的症状,建议被告接受心理治疗。
辩方指被告认为无选择需服从
法官指辩方强调心理报告内容,尤其是被告屈服于契家姐和其丈夫的压力,以暴力对待事主。被告的服从性,令他在威吓下易听从他人指示。此外,案发时压力环境、被告智商较低等,令他认为别无选择,需要服从。辩方指,被告犯案和本性不符,本案亦属例外情况,建议误杀罪的量刑起点不多于5年,和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的刑期同期执行。
被告声称没有令事主头部受伤
法官判刑时指,本案特殊,事主的死因为头部受伤和大面积皮肤被腐蚀性物质烧伤,之后窒息。同时,被告声称没有令事主头部受伤,或令她受到烧伤。法官指,根据陪审团的裁决,他们认为被告说法属实,或可能属实。
认为被告需康复治疗多于长期监禁
法官认为,被告需康复治疗,多于长期监禁,但不能疏视被告杀害事主,需接受惩处。法官接纳,被告有真诚悔意,重犯机会低,就误杀和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罪,分别以5年和12个为量刑起点。因他承认两罪,获刑期扣减,同时两罪刑期同期执行。法官最终判被告,监禁3年9个月。
途人见板车露人脚报警
案情指,被告和事主叶芷清为情侣,案发时他们与事主的契家姐和其丈夫“阿朗”等人,同居于洪水桥田厦路富安花苑某单位。身高约1.5米的被告,于2022年4月29日清晨5时50分左右,在洪水桥一带拖著板车,板车上露出人脚,被一名途人及一名清洁工见到,两人确认是人脚后报警。
被告留在现场待捕并认扑死事主
被告一直留在现场,警员到场后,发现有女尸被棉被包裹,头部被保鲜膜卷起。一名女警向被告查问时,被告冷静回答说:“呢个系我女朋友嚟嘅,我一时错手用棍扑死咗。”
事主胸腹私处等达五成皮肤烧伤
法医傅家聪根据事主的尸体,指她若高1.59米,体重64公斤,身上有多处瘀伤和擦伤,后脑内有一个大面积的瘀伤。此外,事主有多处由腐蚀性物质引致的烧伤,约占身体皮肤的五成半,分布在胸、腹、四肢和私处,部份烧伤伤势严重。法医指事主的死因为头部受伤和大面积皮肤被腐蚀性物质烧伤,之后窒息。法医又认为事主身上的烧伤不似自残做成。
被告声称被指示打事主阻她入睡
被告在录影会面称,事主契家姐指事主有“胖死症”,要用不眠方式助她减肥,因此不能让事主入睡,被告则被指示要协助事主,若见事主睡著便要打她。他称于同月27日晚上10时至翌日凌晨1时半,以及凌晨3时至5点半期间,他都曾袭击事主,他又指事主曾以通渠水淋自己。
指事主有自虐倾向且知时日无多
被告又称,事主曾称痛,并问:“点解要咁?唔知过唔过到今晚……”被告便向她说:“你今日唔食饭,就唔使俾我打。”被告又称:“佢可能知自己时日无多。”并指事主有自虐倾向。
曾称包裸事主头部时听到啊声
被告称于28日早上7时许发现事主开始没有反应,他曾替事主急救但不果。他曾考虑在山上埋葬尸体,但指事主“都几重”,又想不那里有深坑可埋葬事主,至29日凌晨3时许,以板车拖走事主尸体,打算到警署自首。他又指以保鲜膜卷包事主的头时,事主曾发出“啊”一声。
遭阿朗禁足殴打兼迫抄佛经
被告在审讯自辩时的说法略有不同,他透露与事主搬入契家姐家后,遭契姐丈夫“阿朗”多番加租,租金由5千加到3万,他为交租要向财务公司借钱,但遭“阿朗”指他有违家规而被殴打,且不让他离家上班,“阿朗”并迫身为基督徒的他抄佛经。
指契家姐迫事主减肥且不许她睡觉
他指案发前约一个月,契家姐指事主肥胖,要她减肥。她除了著事主做运动,亦不许事主睡觉,契家姐又不让事主吃东西,只让她饮水,隔两天才给她吃菜。契家姐在2022年4月27日发现事主偷食,怪责被告看管不力,他便再以木棍打事主的背部。
被告称与事主同被阿朗槌打
被告又称,“阿朗”之后要被告及事主与他玩“估歌仔”和“钟摆”游戏,期间用槌打两人的身体的脚踝。“阿朗”又用沾有通渠水的棉花棒,在他们的上背位置打圈,被告并曾在庭上向陪审团展示他身上的灼伤的伤痕。
阿朗曾建议肢解
被告指事主用通渠水自淋,他见状曾夺走通渠水。契家姐又称觉事主未识惊,被告便再用棍打事主,后来见事主“面青口唇白”。期后“阿朗”指事主“死咗”,被告称他曾抱尸痛哭称:“对唔住。”“阿朗”建议他肢解事主,但他想到血腥画面而下不了手,最后决定用拖板运走尸体。他又澄清,以包装捆膜卷事主的头时,事主没有发出“啊”声。
同案另3被告2023年全被撤控
同案原有另3人被控,他们分别为:蔡志朗(案发时31岁、仓务员)、女子郑沛雯(28岁、家庭主妇)、陈颖康(27岁、仓务员),他们均是被告与死者的同屋住户,被控一项阻止合法埋葬尸体罪,但控方于2023年底已撤回他们的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