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员被揭与13岁女童性交 官接纳被告以为女方满16岁 仍须囚4月
年过卅的文员,疑遭前同事及其年轻女友人勒索报警,惟警方调查后,发现文员曾与该女友人性交,性交时女方只得13岁,文员因而被控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文员早前在区域法院就案件(DCCC840/2025)认罪,但争议他以为事主当时已满16岁,获法官接纳。法官叶佐文今(5日)判刑时指,虽然接纳这是被告“一次失足行为”,但事主非很成熟,未构成求情因素,且被告与女童年龄差距大,罪责严重,判监4个月。
被告邓文廸,36岁,他已承认1项与16岁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于2024年11月3日,与当时13岁女童X发生性行为。
求情指案件不涉剥削等情况
辩方今指,被告有悔意,他在还押期间有深刻反省,望法庭索取社会服务令报告。X和被告没有不对等关系,不涉破坏诚信问题,没有威迫利诱恐吓、剥削等情况,X没有不可逆转精神创伤。
官指被告算善良及比较内敛
叶官判刑指,被告孝顺父母,为双亲提供精神和经济支持。被告任职文员,无案底,无不良嗜好,从亲友和女友的求情信可见被告:“睇落你都系善良嘅,个人比较内敛。”叶官形容是“一次失足的行为”,并指被告过往并无大问题。
官指X不算成熟未构成强烈求情因素
叶官又引“王锦钊案”,案发时该姓王被告24岁,与14岁女童性交5次,导致对方怀孕,原审判监3个月。上诉庭认为女童外表比真实年龄成熟是强烈的求情因素,改判120小时社会服务令。叶官指,本案的X不算成熟,不足以构成强烈求情因素,被告与X的年龄差距亦较王案大,罪责更严重,判囚4个月。
官接纳被告当时以为事主满16岁
被告早前争议他案发时相信X已16岁,法庭曾召开纽顿聆讯。叶官指根据X在社交媒体呈现的形象,及X身上有纹身,又曾应征做内衣模特儿等,加上案发当晚,X的外表及X独自赴约方式,以及X曾向被告谈及工作收入和昂贵消费等,认为她展示出如成年人一般的生活,接纳被告与X性交时相信对方已满16岁。
被告未用安全套下与X性交
案情指,女童X案发时13岁,被告的友人刘某认识X。被告在Threads和Instagram接触X。事发当晚,X乘坐被告的私家车,被告把车停泊后,脱下X的裤子和内裤,并在没有使用安全套下性交,被告并有射精,完事后驾车送X回家。被告1个月后被捕,警诫下称:“条女同我讲佢07年08年出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