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13岁女童性交兼拍片 文员求情称无拍私处 官斥无减卑劣囚26月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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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员在天水围麦当劳搭讪13岁女童,并约她游车河及带她回家看Netflix,两人之后性交,男子并有偷拍。女童曾表不满,事后告知社工并报警。男子早前承认“衰11”等3罪,今(8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暂代区院)判刑,被告求情称拍片为收藏,惟暂委法官李志豪斥被告不但未使用安全套,影片未拍到事主私处和容貌亦不减其卑劣性,判他入狱2年2月。

承认制作3段儿童色情影片及3相片

被告刘澄宇(36岁)承认两项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项制作儿童色情物品罪,指他于2024年8月30日至31日,在粉岭皇后山邨某单位,两度与13岁女童X非法性交;以及制造X的色情物品,即3张相片及3段影片。

WK 西九龙法院。

被告与事主年纪相差23年

法官李志豪判刑前提及被告背景,他中四学历,已离婚,育有一名11岁儿子。他有强直性脊椎炎和哮喘,母亲患抑郁症,被告是她的精神支柱。与X的年纪相差足有23年,他性交时没有采用安全措施,可幸X没有怀孕或患有性病。被告两度与X性交,增加严重性。

官斥被告为一己私欲无视对事主的影响

李官斥被告为了一己私欲犯案,无视对X造成的影响。虽然被告声称性交影片只作收藏,没拍到女童的容貌或私处,官认为仍然不减卑劣性,因为X没同意拍摄,是加刑因素。由于X没有创伤报告,法庭未能评估事件对她精神上的影响。被告的心理报告则指,其重犯风险中等,没有恋童癖。

李官就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判监2年2个月,藏有儿童色情物品罪则判囚1年,两罪共囚2年2个月。

被告性交时没有使用安全套

案情指,被告在天水围的快餐店与X搭讪,表示想识朋友及可带X游车河。X跟被告到其于粉岭皇后山邨的寓所。两人在梳化上看电影后入房性交,被告没有使用避孕套,并在X体内射精。其后X发现被告拍摄性交过程。

警方原以强奸罪拘捕被告

翌日,被告送X乘搭的士离开。同年9月,X向社工透露事件,并报警揭发事件。警方以强奸罪拘捕被告,被告警诫下称:“我同佢你情我愿,我无强奸佢。”警方另在被告的电子装置中搜出涉案的3张相片及3段影片。

被告在录影会面表示,案发当日,他正前往与家人吃饭,中途遇见X。他觉得X很吸引,故主动上前结识。二人随即交换微信,并相约翌日在快餐店见面。

案件编号:DCCC47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