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大律师公会倡被告可匿名 称媒体散播下无罪推定流于形式

撰文: 任葆颖
出版:更新:

性罪行改革公众咨询已于8月5日结束,大律师公会向政府提书面回应,建议性罪行案件定罪前,匿名保护措施应适用于受害人和被告,以减少偏见。公会提及,假如被告无辜,惟在媒体散播和人肉搜寻下,单凭一项指控足以对其声誉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令“无罪推定”流于形式。公会建议,立法机构应研究合适的法律机制,包括交由法官视乎个案决定应否行驶匿名权,或在条文中订明被告可自动享有匿名权,但法官在符合公众利益,或为鼓励其他受害人举报时可解除匿名权。

至于援引相关罪行检控“持续性侵儿童罪”,许绍鼎建议需要先取得律政司司长同意。(梁鹏威摄)

公会倡匿名权扩至被告

公会在书面回应中建议,性罪行案件定罪前,匿名保护措施应扩展并普遍适用于受害人和被告,以减少偏见。公会解释,考虑到性罪行的污名,假如被告无辜,单凭一项指控足以对被告的声誉,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令“无罪推定”流于形式。公会指,香港作为高度互联的社会,令该情况尤为明显,在媒体散播和人肉搜寻下,被告初期被捕的痕迹,往往比获判无罪的新闻持续得更长。公会又指,马恩岛(Isle of Man)、爱尔兰等司法管辖区,也有类似措施。

对于被告的匿名权,公会建议立法机构应研究合适的法律机制,包括交由法官视乎个案决定应否行驶匿名权,或在条文中订明被告可自动享有匿名权,但法官在符合公众利益,或为鼓励其他受害人举报时可解除匿名权。

许绍鼎指,大律师公会支持引入持续性侵犯儿童罪,惟强调要有保障举证的程序。(梁鹏威摄)

受酒精影响被列不构成同意情况之一 公会:同意非唯一元素 须平衡被告权利

保安局咨询文件中列明11项不构成同意的情况,包括受酒精或药物影响,公会认为该条文扩阔对受害人的保护,但担心现时条文的字面意思,未为受酒精影响的被告提供充份保障,被告有可能真诚但错误相信事主同意性行为,并以此作抗辩。

公会建议,立法时应清晰订明,虽然醉酒状态影响与受害人作出同意的能力,但不能免除控方的举证责任,控方仍须证明被告知道对方未给予同意,或被告未能合理确信对方给予同意。公会强调,同意并非此类罪行的唯一元素,须平衡被告的权利。

8月6日,大律师公会副主席许绍鼎接受《香港01》访问。(梁鹏威摄)

公会:保留“强奸”一词有实际优势

此外,保安局咨询文件建议保留“强奸”一词,未有采纳法改会早年建议转用“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大律师公会指,对名称不持强烈意见,对两种表述均无异议,但认为保留“强奸”一词有实际优势,便于参照本地及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判例,亦可能使香港的判刑于查阅,以进行比较研究。

促澄清“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罪年龄上限

公会又建议,澄清“为性目的诱识儿童”罪行中,儿童的年龄上限;建议将乱伦罪中禁止的关系,扩阔至寄养父母。

对于保安局建议增订“在16岁以下儿童在场下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罪,公会原则上欢迎罪行,惟考虑到香港居住环境狭窄,低收入家庭有可能误触犯该罪行,儿童或无意中目睹成人进行性活动,公会建议制定更具保障性的措施,例如订明法定抗辩理由,明确排除意外在场的情景。

8月6日,大律师公会副主席许绍鼎接受《香港01》访问。(资料图片/梁鹏威摄)

公会关注精神缺损人士与照顾者发展亲密关系的可能性

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方面,公会建议就没有行为能力给予同意的精神缺损程度,提供清晰的法定定义。

对于保安局咨询文件建议订定罪行,针对犯罪者是精神缺损人士的照顾者,或滥用受信任或权威地位或受养关系进行性剥削,公会认为理解立法原意,但担心可能过于侧重保护,而牺牲具备同意能力的精神损害人士的性自主权,又指精神损害人士建立亲密关系的机会,可能很大程度上仅限于其直接照顾环境中人士。

公会建议政府考虑该情况,以及采用更精细的方法兼顾性自主权原则,例如重点针对利用关系进行剥削,而非关系的存在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