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难裁非法被杀 即睇非法被杀是什么?死因裁判官可判什么?
南丫海难39人丧命,事隔13年终召开死因庭,经44天聆讯,死因裁判官周慧珠今早(21日)裁定39名遇难者全部“非法被杀”。一般而言,死因裁判法庭负责为若干类死亡个案展开研讯,确定死因及肇事情况,到底哪些死亡个案须向死因裁判官报告?非法被杀代表什么?死因裁判官可裁断什么?一文看清。
死因裁判官职权范围是什么?
.发出埋葬命令
.发出火葬命令
.批准免将尸体剖验
.发出尸体剖验命令
.发出检掘遗骸命令
.发出命令将尸体运离香港
.命令警方调查死亡个案
.命令进行研讯
.批准切除及使用其死者部份器官
.签发死亡事实证明书
死因裁判官可作裁断例子是什么?非法被杀代表什么?
死于自然原因.疾病,例如癌症或心脏病发
职业病.因职业染病,例如石棉沉著病
倚赖药物/非倚赖性的滥用药物.过量使用毒品或其他药物
出生时缺乏照顾.婴儿出生时因未得到足够照顾而死亡
自杀.跳楼
企图堕胎/自我引发的堕胎.堕胎或企图堕胎导致死亡
意外.意料之外或偶发的事件导致死亡,例如交通意外或工作时失足
死于不幸.合法的行为导致意料之外的死亡
合法被杀.因警务人员使用枪械自卫或防止他人受伤害而导致死亡
非法被杀.死者死于谋杀或误杀
死于胎中.胎儿于出生前死亡
存疑裁决.证据不足,除“存疑裁决”外无法作出任何其他裁断
非法被杀代表什么?
非法被杀是英美法系概念,指当有人死因有可疑而需要法院召开死因庭聆讯死因,若有人被裁定为不合法被杀(非法被杀)则代表其致死案件涉及刑法,可能是谋杀、误杀、杀婴或危险驾驶引致他人死亡等。案件之后警方有权介入,又或因应死因庭的裁决而要重新调查已结案的个案,目的是收集足够的证据以识别和起诉肇事者。
死因庭一般不会指出任何人需要为死者的死亡负责,而要令陪审团裁决某人为非法被杀,其举证标准须毫无合理疑点。也就是说杀人是在没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进行。假若无法达至非法被杀的标准,就要在平衡死于意外或死于不幸之间去选择。
20类须予报告的死亡个案是什么?
.医学上未能确定原因的死亡
.死者死亡前14日内并无得到诊治(死亡前已被诊断为有末期疾病的患者除外)
.意外或受伤导致的死亡
.罪行或怀疑罪行导致的死亡
.施用麻醉药导致死亡,或在接受全身麻醉期间死亡,或死亡在施用全身麻醉药后24小时内发生
.手术导致死亡,或死亡在大型手术后48小时内发生
.职业病导致死亡,或该人的死亡与其现时/以往的职业有直接/间接的关联
.死于胎中的个案
.孕妇在产婴/堕胎/流产后30日内死亡
.主因不明的败血症导致死亡
.自杀身亡
.受官方看管时死亡
.在具有逮捕或拘留的法定权力的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死亡
.在政府部门的处所内死亡,而该部门的公职人员有法定的逮捕和拘留权
.法例指定的某类精神病人在医院或精神病院内死亡
.在私营照料院所内的死亡(除死者之前已被诊断为患有末期疾病、死者死亡前14日内已得到诊治及死者死于自然原因外)
.杀人罪行导致的死亡
.施用药物或毒药导致的死亡
.受虐待、饥饿或疏忽导致的死亡
.在香港境外的死亡,而尸体被运入香港
案件编号:CCDI-1075-1113/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