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惩教员涉偷电视 首被告坚称获上级批准搬走物资 谂住帮伙记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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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头惩教所三名惩教员涉偷运电视回宿舍案,今(30日)于区域法院续审,首被告胡汉杰出庭自辩,他称知储物室内有多部电视后,曾向上级请示,指上级曾称:“OK,攞啦。”及“攞几部啰。”他才按指示搬走。首被告承认当时有工作在身,亦是在未得值日官批准下离开岗位,但强调他是听从指示去搬电视,并称:“大家都系谂住帮伙记,边个做都一样啫。”

知有多部电视后曾向一级助理请示

首被告胡汉杰在控方盘问下指,在得知储物室内有许多部电视后,曾向一级惩教助理邓万昌请示,在取得对方准许后,他便开始搬运电视。首被告表示,他不清楚该些电视由谁购入,但他认为邓是负责该储物室的最高级职员,应拥有足够权限批准搬运电视。

首被告胡汉杰自辩时一再强调听安排办事,又坚称获上级批准可搬走储物室的电视。(陈蓉摄)
一级惩教助理邓万昌供称当日只曾带被告到储物室了解情况,他作供时否认曾向被告称:攞啦。(陈晓欣摄)

指条文难跟从但跟到就跟

首被告亦同意,需跟从条例及规则执行职务,亦曾在学堂学习监狱条例等的基本法律知识。他表示,该些条文难以跟从,故此他会:“跟到咪跟。”他亦同意,监狱的进出的措施严谨。控方引《监狱规则》 指,惩教人员不得在未获授权下,携带任何属私人或政府财产的物品进出监狱。首被告确认邓并非监督,他亦不知道邓有否去寻求监督批准,亦同意他未有确保获监督批准。

指邓曾称攞几部啰

首被告在控方盘问下表示,他在取得邓的同意后,前往储物室,当时邓表示“Ok,攞啦!”但未有表明确实取走电视的数量,仅表示“攞几部啰!”,他当刻相信邓会向监督取得批准,但不清楚邓会如何取得批准。

若邓不批准不会搬走物资

控方质疑,当天首被告与邓一同前往储物室,期间邓未有独自离开,亦没有联络过监督,故首被告当时是知道邓未有获批准,亦冇确定他是否有找监督。首被告称,如邓当时表示不获批准,他不会搬走有关物资。他否认当时是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取得电视。

首被告称谂住帮伙记

控方指,搬电视并非首被告的职责范围,惟首被告表示,若取得批准,就算是其职责范围。控方质疑,首被告当时亦有工作在身,为何他要忽略本身的职务去搬电视。首被告称,他强调是听从指示去搬电视,又说:“大家都系谂住帮伙记,边个做都一样啫。”

强调是听安排办事

首被告表示,曾向二级惩教助理霍国光取得指示,控方却质疑首被告和霍是同级,霍凭何给他指示,首被告同意,但称当时未觉不合理,而当日用垃圾袋包装电视,是防止电视被厨余弄脏。控方问中班平时会以甚么车运送物资,首被告称:“佢安排垃圾车咪垃圾车。”他一再强调,只是听安排办事。控方续问:“如果有50个人想要,你系咪会拎50部?”首被告回应称此为假设性问题。

三名被告:胡汉杰(49岁)、胡裕辉(52岁)及文伟杰(49岁),胡汉杰及文伟杰同被控1项入屋犯法罪,指他们2024年3月15日在赤柱东头惩教所附属大楼地下3号饭堂储物室后,偷窃4部电视机。首及次被告被控1项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即4部电视机。次被告被控1项处理赃物罪,指他同日处理4部赃物电视机。

案件编号:DCCC 359/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