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周毅刚非礼女下属罪成 官指若地下情应避嫌 怎会聚会上动手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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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队支援部高级警司周毅刚,涉于湾仔警察总部三度非礼一名女下属案(ESCC3151/2024),今(16日)在西九龙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何慧娴接纳女事主及3名女督察的证供之余,亦质疑被告辩称与事主发展地下情的说法。她质疑若真有不能公开的地下情,两人应更需依赖讯息沟通,但被告与事主却没任何讯息对话甚至合照。此外,若两人关系若如此秘密,被告理应会避嫌,但他却选择在警员的公开聚会中,总警司发言期间摸事主腰臀,更称“扯旗”表示感到性兴奋,认为其行为明显具有猥亵意图,裁定他3项非礼罪成。何官直言案情严重,判监合适,把案押后至7月31日判刑。

被告周毅刚(49岁)被控3项非礼罪,指他于2024年6月19月及11月1日,分别于香港湾仔军器厂街1号警察总部41楼、该层的会议室及总务室,三度猥亵侵犯女子X。

被告周毅刚自辩时被问到他在部门中是否属“条件不错”时,周回应说:“都可以咁讲。”(陈蓉摄)
女高级督察麦慧君称聚会上已察觉到被告周毅刚与事主X异常亲密。(陈蓉摄)

认为事主作供坚定无动摇

何官指,事主作供时认真坚定、合情合理,即使面对对其不利的提问,仍没有回避或动摇,认为她诚实可靠。就辩方对事主的质疑,指其证供有矛盾,包括未能准确说明被拍打的位置,亦未有即时大叫求助。

总警司在分享 事主未必够胆呼救

惟何官认为,事主已表示因不肯定被告的行为是否意外,故不想胡乱冤枉他。此外,何官亦接纳事主称怕惹人注目尴尬,未有即时呼救。何官指,当时其他在场人士正听取总警司分享,非礼事件在电光火石间发生,在场亦有其他警司,事主未必够胆对抗,因这情况易牵起全场目光,非一般人能做到。

3女督察留音到事主不适及惊慌

何官亦提及,其他三名女督察,即Lori、Leanne及Ada,均是从不同的角度观察,她们的供词有微小分别并不出奇,亦非关键。重要的是,她们都能说出事主表情不适及惊慌,证供简单直接,盘问下没有动摇,接纳她们的证供。

不确定男督察是否不想介入而无留意

惟高级督察邝卫廉(William)则表示未有看到事发情形。何官认为,每人对环境的敏感度不同,无法得知邝是否真的没有留意,令人怀疑他是不想介入事件,不会接纳其证供。

被告与事主关系肤浅难以视为地下情

就被告的自辩时称,他与事主以牵手确认关系,其后发展地下情。被告亦曾在盘问下同意,曾邀约事主晚膳及旅游,但从未应现。二人间没有任何讯息交流及相片,仅在房间内拖手及聊天,令人觉得奇怪及肤浅。二人的关系敷衍儿嬉,难以视为两个成年人间的地下情,亦难以相信事主会因此要求他与女朋友分手。

若要保持低调更要用讯息联系

被告又形容事主曾作主动,并会以娇嗲声线及风骚语气问他:“Ian sir你成日做运动,好fit㖞!”官反问,那事主为何只会愿意拖手,没有任何讯息记录,亦从来未有外出游玩,质疑此做法并不寻常。若然被告需要保持低调,则更加需要用讯息与事主联系。

只在房间拖手亦有机会被同僚撞破

被告声称,因为晚上不可以把电话带回家,故未有开启另一号码与事主联络。但何官认为,即使二人要保持低调,亦需要在日间联络,他们即使只在办公室拖手,只要有同事进入被告的房间,就可以撞破他们的关系,质疑被告不可信亦不可靠。

不想公开关系却当众摸事主腰臀

被告又曾称,他后来对X感到烦厌,认为她不受控制,但在聚会上却站在事主身旁,并用手触碰事主身体。尽管被告声称与事主并非正常同事,而是情侣关系,若然被告不想公开二人关系,更不应该当众抚摸事主的背和腰,被告辩称是礼貌和安抚的说法,更令人匪夷所思,一派胡言。

认为被告行为明显并非意外

何官指,被告把事主描述成主动接近的人,然而正常人并不会随意触碰他人的臀部,其行为明显非意外。被告曾表示“钟意”事主,更声称“扯旗”表示性兴奋,行为明显是企图拉近与事主的距离,亦具有猥亵意图,裁定他3项非礼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