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骏兴与女童性交囚30月 官指欲念可使人越红线 案无减刑条件
元朗区议员施骏兴15年前与13岁女童拍拖并性交,早前被裁定与年龄在16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成(DCCC907/2024),今(3日)在区域法院被判囚2年半。
法官陈广池判刑时称,他不会视施为爱情骗子,但不认同施已婚并有爱妻,其重犯机会低的说法,并指施自辩也透露他看一部电影,便往找前度再续前缘,并说:“爱恋,可以令双眼蒙蔽;欲念,可以使人跨越红线。”
陈官又指,非法性交罪越近事主只得13岁的门槛,其罪责亦应较严重,他认为施在事件中对X的操控,没有使用安全套等,认为案件并无减刑的条件。
被告施骏兴(现年39岁)被裁定一项与年龄在 16 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成。控罪指,他于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围某单位与 13 岁女童 X 非法性交。施另被控一项涉及同一事主的非礼罪,则被裁定罪脱。
案发时二人正在恋爱中
法官陈广池在判刑时称,案发时被告23岁,事主X则13岁,两人年龄相差10年。他们2008年10月已认识,2010年10月重遇后才成为情侣,不争的事实是二人案发时是在恋爱中。他不能视被告为爱情骗子,两人在2011年3月有了第一次性交,辩方亦指两人之后关系更“甜蜜”。然而不出一年,被告在2012年4月,便用一些借口单方面向X提出分手,X只能无奈接受,这对X的创伤亦不言而喻。
X曾相信失去处女身等同与被告长相厮守
陈官引述临床心理学家对事主X的创伤报告指,X称当年在“半推半就”下和被告发生第一次性行为。她把自己交给对方,一心以为被告便是她的婚姻对象及一生的伴侣。她把事件深藏心中,这令她感到无助和痛苦。她得知被告移情别恋后难以接受,毕竟她曾相信失去处女身,等同和被告长相厮守。这使X滑落到“最黑暗的时期”,她曾因而失去动力,亦曾想过自残。专家认为X明显有创伤压力症候群的症状。
被告并无求情信亦无提对X的伤痕
辩方求情时指被告的政治生涯已终结,又呈上被告妻子、立法会议员,及乡事委员会主席及导演等9封求情信,但陈官指出,当中并无被告的求情信,他亦留意到求情中并无提及事件对X的伤痕。
利用X的爱意取得其初夜
陈官认为,被告明显是依赖X对他的爱意,以及情窦初开的少女情怀,用白色情人节为借口,以得到X的“初夜”,且被告并无用安全套来“保护”X,即使他声称未有在X体内射精,减低X受怀孕的风险,但未有用安全套,仍有机会令X感染性病或病患。
已婚及与妻关系好不等如不会重犯
陈官亦不接受辩方指X是早熟少女,及被告已婚并与妻关系良好,指其重犯机会低的说法,并反驳说:结了婚,甚至和妻子要好,不等如不会重犯。又重提被告自辩时曾说因看了一出电影(《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之后便往找前女友,两人并旧情复炽。陈官说:“爱恋,可以令双眼蒙蔽;欲念,可以使人跨越红线。”
非法性交越近13岁门槛罪责越重
陈官强调,非法性交罪越近13岁的门槛,其罪责亦应较严重,否则立法机关不会把与13岁以下幼童非法性交罪的最高刑罚列为终生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