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骏兴涉性侵13岁女童 辩方指事主不愿分手纠缠数月 施感烦扰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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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区议员施骏兴涉17年前非礼当时13岁的女童,并涉与她非法性交案续审,事主X今(5日)于区域法院继续接受辩方盘问,她并提到首次与被告性交时,双方都想发生性行为。惟辩方指,X与被告在2011年12月分手时,X拒绝,更与被告纠缠数月,包括不断找他,又向被告送衣服,更不停要求要见面,令被告感到烦厌,X否有做该些事情。

被告施骏兴(37 岁)被控1项非礼及1项与年龄在 16 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于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龙土瓜湾高山道公园,猥亵侵犯 11 岁女童 X。他另被控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围某单位与 13 岁女童 X 非法性交。

被告施骏兴。(朱棨新摄)

X承认首次性行为双方都想

X同意在2011年3月14日,当日X放学后前往被告的家,先是闲聊半小时,当时双方都想发生性行为,被告开始亲吻她及脱去她的衣服。X形容:“佢越锡越肉紧,跟著除埋我件校服。”

辩方指X常穿校服去探班

辩方向X指出,被告与X拍拖期间,她经常去被告工作地点探班,因为X穿著校服,故令其客户有微言。被告因此要求X不要经常去探班,X否认。辩方续指,X及后有发讯息予被告指“我成日畀麻烦你”、“等紧你完show接我放学”、“我爱你呀!”X指对上述讯息没有印象。

辩方续指出,被告的工作忙碌,常常工作至晚上,故没有时间陪伴她。二人曾因X与跆拳道教练太亲密而争执,X解释,她当时觉得教练对她不一样,于是向被告求助,被告事后有代为投诉。

辩方向X展示数张照片,指出她于2011年3月14日下午6时57分,正乘坐西铁线由荃湾西往红磡方向,故她不可能在晚上7时半才离开被告的家,X称不同意。辩方续指出,当天晚上,X与被告在尖沙咀吃米线,因X想早点看到被告,故二人相约先在荃湾西会合,故他们其实没有发生过性行为,X否认。

指X不欲分手纠缠数月

辩方续指,二人在2011年12月左右分手,X有到过被告的家找他,要求不要分手,惟被告指不可能。双方续纠缠数月,期间X不停要求见面,发送讯息及致电被告,又送衣服给被告,令其感到烦厌。至2012年3月,X要求与被告最后一次见面,就会放过被告,双方终在同年4月约会,X否认有以上事件。

辩方续指,见面当天,X要求被告与她穿著写有“love story”的情侣装。而该次见面后,X没有再找过被告,至4月中再因被告与其他女子合照而质疑他出轨,X否认。

在被告表妹帖文见被告的区议员帖文

辩方问X,如何得知被告的区议员帖文,X称,她与被告的表妹有互相追踪,惟鲜少有交流,她是在在其限时动态中看到有关帖文。

控方覆问时,问X如何得知被告参选区议员的帖文,X称,她与被告的表妹有互相追踪,惟鲜少有交流,她是在其限时动态中看到有关帖文。控方续问指,为何在看到相关限时动态后,相隔4个月才报案。X解释,当时用了两个月搜寻资料及联络风雨兰社工,故相隔4个月后才报案,同时她强调,被告是否当选不在其考虑之列。

控方另覆问指,X曾在辩方盘问时否认曾送情人节礼物予被告,但辩方向她展示相片后,X确认是她送给被告的礼物。控方问X,为何一开始要否认?X解释,因为看到照片才记起自己曾送礼物,当时比较着重对方所送的礼物,多于自己的付出。

案件编号: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