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检讨历20年讨论过什么?重整时间线 曾有弃用“强奸”倡议
性罪行检讨历时20年,法改会先后发表4份咨询文件及两份报告书。保安局终在今年6月底向立法会提交咨询文件,采纳法改会大部份建议,包括拟扩阔“强奸”罪范围至其他性插入行为、男和女皆可成为受害者。
惟有意见关注文件未摒弃“强奸”一词,担心用词涉肢体反抗和仅涉女性的性侵行为,新涵盖的受害者或难扣连自身经历,削弱求助及报案意欲。
《香港01》整理未有被纳入改革的法改会3个建议,其中涉强奸罪修订,法改会最初建议维持强奸罪原有定义,另订新罪处理非以阳具的性插入行为,因“强奸从未被理解为包括非以阳具作出的插入”,相信市民大众和陪审团或有先入为主的看法。
惟公众咨询大多数回应者建议摒弃“强奸”一词,法改会始建议毋须另订新罪,但扩阔“强奸”范围,并改名为“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最终保安局拟扩阔范围但保留用词,认为“强奸”一词反映罪行严重性。
《幸存者的声音》:性罪行改革系列之三
法改会2006年成立性罪行检讨小组委员会,全面检讨1956年沿用的英格兰法例相关条文。法改会之后先后发表4份咨询文件,展开公众咨询后修订建议,再发表两份最终报告书,涵盖未经同意的性插入行为、涉儿童和精神缺损人士的性罪行、杂项性罪行如扩阔乱伦罪定义等。其中,针对窥淫、非法拍摄或观察私密部位等罪行,政府已于2021年立法修订。
性罪行检讨历时20年,保安局今年6月底向立法会提交咨询文件。《香港01》整理当局最终未有采纳的3个建议,包括未摒弃强奸一词、未划分13岁以下及16岁以下儿童的性罪行、以及未立法保护16岁或以上但未满18岁的少年人,尝试了解过往20年的讨论脉络、以及政府背后考量为何。
讨论一:修订强奸罪
法改会最初倡不扩阔强奸范围但保留用词 另订新罪处理非阳具插入行为
现时强奸罪只限于以阳具作出插入;其他非以阳具插入式的性侵行为,会被视为非礼罪。翻查资料,法改会2012年曾建议区分强奸罪和其他非以阳具作出的插入行为,订立一项“以插入的方式进行性侵犯”新罪行,处理阳具以外的性插入方式。
文件解释,强奸罪的构成元素(即以阳具插入)存在已久,市民大众非常熟悉,而强奸“从未被理解为包括非以阳具作出的插入”,相信市民大众和陪审团,对某些字词的涵义已有“先入为主”的看法。某些司法管辖区并不区分强奸与其他非以阳具作出插入的罪行,划归为一类罪行,惟这些司法管辖区没有使用“强奸”一词。
公众咨询后建议扩阔“强奸”定义、改名“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
及后法改会展开公众咨询,并在2019年的报告书提及大多数回应者建议摒弃“强奸”一词,认为对女性有负面标签,亦没反映无分性别的指导原则。考虑到所收到的强烈观点及意见后,法改会最终建议摒弃“强奸”一词,并改名为“未经同意下以插入方式进行的性侵犯”,涵盖对肛门或阴道作出任何插入,以及以阳具插入口腔,而毋须另订“以插入方式进行性侵犯”的罪行。
保安局:拟保留“强奸”一词 反映罪行严重性
保案局采纳法改会扩阔强奸罪范围的建议,扩至至以身体部份如阳具、手指、舌头或物件,插入受害人的阴道、肛门或尿道;或以阳具插入受害人的口腔。
不过,当局建议保留“强奸”一词,并解释“强奸”一词隐含罪行的严重性和严重程度,舍弃这常用词可能会令公众误解,以为与传统的强奸罪相比,经扩大涵盖范围的罪行性质较轻。
讨论二:应否划分13岁以下及16岁以下儿童的性罪行?
法改会倡划分 反映与幼童性行为严重性
法改会2016年建议划分涉及13岁以下及16岁以下儿童的性罪行,与幼童进行涉及性行为刑罚应更重,反映行为的严重性。文件引述英国内政部检讨小组指,13岁以下儿童的生理或情绪的成熟程度,均未足以应付涉及性行为的后果;反之,有一部分16岁以下儿童有足够的成熟程度和能力给予知情的同意。
保安局未采纳建议 惟两罪涉13岁以下幼童罪行刑罚更重
惟保安局未有采纳法改会建议,并将划一“同意年龄”为16岁,又解释两者罪行元素大致相同,现时做法可同时涵盖所有16岁以下儿童受害人。即使受害人不肯定案发时岁数,被告仍可被控以涉及16岁以下儿童的罪行,此做法可避免或会出现的漏洞。
不过两项拟订立的新罪行中,涉及幼童的性罪行刑罚更重,举例“在16岁以下儿童在场下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罪,如受害人13岁以下,最高刑罚是监禁10年;涉13岁至16岁的儿童,犯案者最高可被判处监禁5年,与法改会的刑罚建议相同。
讨论三:应否立法保护16岁或以上但未满18岁的少年人?
法改会意见分歧 公众咨询大多数赞成立法
法改会2016年咨询文件提及,对于应否制定法例保护16岁或以上但未满18岁的少年人的问题,委员会在审议过程中意见分歧。
文件列出支持的论点,指少年人容易受处于受信任地位的成年人性侵犯及性剥削,即使有给予同意的行为能力,也不可被视为真确。反对一方认为,很多16及17岁的少年人已有足够的成熟程度选择是否参与经同意的涉及性的行为。委员会就此建议咨询公众意见。
结果大多数公众回应赞成立法保护,主要理由是应扩大保护范围。法改会最终向政府建议,应从政策角度考虑立法保护少年人是否可取,并在适当时候咨询立法机关。如立法保护,法改会同意可列明各种受信任地位的清单,参考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法例,清单涵盖教师与学生等关系。
政府:16岁或以上人士性自主权应受尊重
保安局最新一份咨询文件未提立法,并指16岁或以上的人是接近成年且较为成熟的人,能够明白进行涉及性的行为的后果并作出同意,他们的性自主权应受到尊重。参考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法例,它们大多以16岁作为涉及儿童及少年人性罪行的界定年龄。未经同意下进行的性罪行亦会覆盖16至18岁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