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议员施骏兴涉性侵 与当时13岁女友性交 罪名成立即时还押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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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区议员施骏兴涉于16年前在学校的课外活动中认识一名11岁女童后,曾非礼该女童,并在该女童约13岁时发生性行为。女方十多年后报警,施否认指控否认1项非礼及1项与年龄在 16 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DCCC424/2024)早前在区域法院审理,法官陈广池今(14日)作出裁判。

女事主X早前供称,她读小学时,施曾接她放学,并带她到公园,期间摸她胸部,并有合照。她升中学后,二人重遇并成情侣,她指施在情人节作出请求,要她在一个月后的白色情人节:“要用啲白色嘅嘢庆祝。”二人最终亦在当天发生性行为

法官陈广池裁定施面对的非礼罪罪脱,另一项“与年龄在 16 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则罪成,即时还押,案件押后至10月27日判刑。

被告施骏兴(37 岁)被控1项非礼及1项与年龄在 16 岁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于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龙土瓜湾高山道公园,猥亵侵犯 11 岁女童 X。他另被控于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围某单位与 13 岁女童 X 非法性交。

被告施骏兴称,他年轻时曾任模特儿,有为品牌拍硬照和走秀。(陈蓉摄)
施俊兴供称﹑他是透过女友人介绍认识前立法会议员马逢国,马在审讯时亦曾到法庭旁听。(陈蓉摄)

带事主X到公园摸胸及合照

控方案情指,事主X于1997年出生,她小学时参加戏剧小组,被告是话剧导师助手,她觉施会不时望她及主动跟她聊天,又问她要电话,觉二人关系暧昧。她指2008年11月,施到学校接X放学,并带她到高山道公园,X指骏叫她坐在他大腿上并有摸她胸部,及吻她的颈和耳,二人并有拍照留念,施在照片上贴近X的脸作“嘟嘴”状。

两年后重遇并发展成情侣

X又称她在2010年已升上中学,同年10月初她往看施有参与的话剧《回忆⋯是美好的!?》时二人重遇,期后发展成情侣。她指施已多次明示或暗示想发生性行为,又以“老婆”称呼她,并指二人是“两公婆”,应该玉帛相见。她指施更曾说:“如果不做,就是不够爱他。”

白色情人节首次性交

至2011年2月14日情人节,施买礼物给她,并著她一个月后回礼,并说:“要用啲白色嘅嘢庆祝。”X称同年3月14日的白色情人节,她到被告的住所,当时只有她与施二人,两人亦在当天发生性行为,她当时只得13岁。

X称后来与施分手,之后无甚联络。多年后发现施当上公职,担心他会接触年幼儿童,决定揭发事件。

一吻定情 另交女友后与X分手

施早前出庭自辩,承认曾在事主13岁时在海港城临海露台偷吻,两人从而一吻定情,但否认曾要求X在白色情人节以性交“回礼”,并称最多只是一同食餐饭。他后来看电影《那些年,我们一起追的女孩》后,忆起中学的女同学,他主动联络该女同学后两人拍拖,他之后向X提出分手。施强调从没与X性交,又称他家长期有人,不存在与X在家单独共处。

至于他与11岁的X在公园的合照,施称当时当X是小朋友,两人看似很近纯粹是镜头问题,他没考虑太多,现回想觉“唔理想”,易令人误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