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芝被前经理人追千万 指买楼欠款涉急签约未履行 张被裁胜诉
艺人张柏芝与前经理人余毓兴有合约纠纷,余声称与张曾与他签下“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后,曾为张洽谈了6部电影,但张未有履行合约,因而向张追讨逾1千万元违约费。张却指余所指的合约伪造,强调她没有与任何个人签署经理人合约,反对余的说法。案件早前在高等法院聆讯。法官欧阳浩荣今(16日)下判辞,裁定张柏芝胜诉,原告余毓兴须兼付张的讼费。
法官在判辞指,张作供时虽然有时亦未能回应重点,但她并非试图回避问题,而是单纯想阐明完整情况,回答问题没有犹豫,认为她是一名坦诚的证人。相反余的证供却有矛盾,认为部份证供或捏造,故较接纳张的说法,认为余未能证明张违约。
余声称与张签下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
原告为余毓兴,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为张柏芝(原名张栢芝)。余声称他在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与张签下《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及有关电影的合约,要张参演6部电影,但张未有履行合约,因而向张索偿1276万。但张强调并无与余签下经理人合约。
余指张买楼急需4千万
余毓兴曾供称,2011年7月,张仍受艳照事件影响,至其口碑差,余指张曾要求他成为其经理人,以解决她需4千万元买楼的问题,余称他心生怜悯,故愿意帮忙,他指张当时亦表示感激并表示会论如何都会签他。余称他之后有协助张接洽工作,但张并不配合。
张自称对签经理人合约有经验
张柏芝作供时却称,她于1998年起已从事演艺事业,签署该合约时已入行13年,在余成为其经理人之前,她已有过2名经理人,分别是朱永龙及向太。张同意对经理人合约等有相当经验,称签署全球独家合约前要首先考虑诚信,而非金钱及签约年期,并称若经理人相处好,会当他是家人。
认买世纪大厦急需4千万
她承认签署涉案合约的期间,她正透过其名下公司“EasyJet”,买入半山世纪大厦一个单位,价格为1.28亿。张称她当时只负责“睇楼”,交易的事宜均由她的另一经理人兼助理周静宜(Emily)处理。她其后收到周的通知,指就购入该物业的尾款:“如果无4千万就好大件事。”
指原告所指的电影十划未有一撇
代表余的律师曾向张指出,余曾就此片约向张支付了276万订金。张柏芝否认有收过该笔款项,又指余提及的两部电影,均从未有落实拍摄,张曾说:“(电影)无existing(存在)过,我一路讲嘅都系真话。”张又称,她接拍电影会考虑各项因素,包括导演、剧本、男女主角以及故事等,缺一不可,指余等人所提的两部电影是:“十划都未有一撇。”她否认拒拍电影。
张质疑余手上合约文件是伪造
张亦否认曾与余签下《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并质疑余手上文件是伪造,质疑其签名并非张本人所签,又质疑签如此重要文件时,没有第三方见证。余却称因张当时受艳照及离婚事件影响而情绪低落,张怕见人而常留在酒店,故他才与张单对单签署合约,余亦否认合约是伪造。
张柏芝争议合约非她签署,双方并曾传召笔迹专家。
认为余有部份供词捏造
法官在判辞指,余回答辩方律师问题时显得回避,多次避重就轻,而且部分的供词矛盾,例如他表示与张签订合约是基于信任,但其后又称对张是否可信存疑,更声称因此把公司列为关系方,以为他提供更多的保障。
法官指此说法与余早前的作供矛盾,认为余至少有部分的供词为捏造。若然这属事实,余必然会在证人陈述书中提及,因为这对其立场而言,是强而有力的证据。
因何开设AEG公司的说法不一
官称,余一直强调,AEG为他应博纳影业而开设的公司,但在庭上却称是应张的建议而开设。更称博纳从未就此提出要求,他们会与张签亦与 HKAEG的合约无关,这与余一直以来的立场及证供完全相矛盾。
余曾称伪造文件欺骗税局
就余曾向张的经理人周静仪(Emily)指出,就报税事项做假文件,惟其后又称是因生气,故用了激动及不对的方式表达。惟官质疑,在聆听该次会议的录音后,显然余当时的语气相当平静,认为他显然是在说谎。官斥,余伪造文件欺骗税局,显然没有商业道德,更不法庭上说谎,指其供词并不可信。
认为张是坦诚的证人
反之而言,张在作供时有时亦未能回应重点,但她非试图回避问题,而是单纯希望向法庭阐明完整情况。官称,张在回答问题时没有犹豫,是一位坦诚的证人,虽然她有时会避免提及某些人士的姓名,但考虑到她的确曾受到不利的媒体报导,故接纳其证供。
认为张的可信性高于余
官表示,张在生活上的大小事务均依赖其经理人,其证供亦反映此为事实。即使原告方出示对其有利的文件时,张亦仅叫对方应向其经理人查询,而非抓住机会辩护,指其可信性远高于余,当二人的证供互相扺触时,法官会采纳张的证供为准。
周亦较余可靠
惟就张的助手周静仪的证供,官认为,虽然她多次以“不记得”来回应问题,亦似乎拒绝披露某些证据,但与余相比仍是较可靠,故相较之下,仍是会先采纳周的证供。
接纳张仅签了HKAEG的合约
就本案的事实争议,即双方是否有签定该《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官最终接纳张仅签订了HKAEG的合约。至于《张栢芝两部电影片约合约》,官表示自2015年5月左右,张已表明无意履行该份合约,如要证明张毁约,余必须要证明张已收取片酬。
银行文件未能显示收款人身份
但余仅能出示支票存根及银行结单,无法出示任何支票或证明。此外,该存根亦串错了张的名字,很有可能支票根本无对现,而银行文件亦未能显示收款人的身份,余的证供亦不可信,故驳回余就上述合约的追讨,裁定张柏芝胜诉,原告余毓兴须兼付讼费。
案件编号:HCA 12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