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柏芝被前经理人追千万 指买楼欠款涉急签约未履行 张被裁胜诉

撰文: 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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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张柏芝与前经理人余毓兴有合约纠纷,余声称与张曾与他签下“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后,曾为张洽谈了6部电影,但张未有履行合约,因而向张追讨逾1千万元违约费。张却指余所指的合约伪造,强调她没有与任何个人签署经理人合约,反对余的指控。案件早前在高等法院聆讯。法官欧阳浩荣今(16日)下判辞,裁定张柏芝胜诉,,原告余毓兴须兼付讼费。

余声称与张签下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

原告为余毓兴,及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被告为张柏芝(原名张栢芝)。余声称他在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与张签下《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及有关电影的合约,要张参演6部电影,但张未有履行合约,因而向张索偿1276万。但张强调并无与余签下经理人合约。

张柏芝因购买中半山世纪大厦单位,需4千万找尾数。(陈顺祯摄)
张柏芝称她只承认新亚洲是其经理人,强调没有与任何人签署经理人合约。(陈顺祯摄)
张柏芝的前经理人余毓兴曾供称,因怜悯张而为她洽谈工作。(陈蓉摄)
张柏芝质疑涉案经理人合约是伪造。(梁鹏威摄)

余指张买楼急需4千万

余毓兴曾供称,2011年7月,张仍受艳照事件影响,至其口碑差,余指张曾要求他成为其经理人,以解决她需4千万元买楼的问题,余称他心生怜悯,故愿意帮忙,他指张当时亦表示感激并表示会论如何都会签他。余称他之后有协助张接洽工作,但张并不配合。

张自称对签经理人合约有经验

张柏芝作供时却称,她于1998年起已从事演艺事业,签署该合约时已入行13年,在余成为其经理人之前,她已有过2名经理人,分别是朱永龙及向太。张同意对经理人合约等有相当经验,称签署全球独家合约前要首先考虑诚信,而非金钱及签约年期,并称若经理人相处好,会当他是家人。

认买世纪大厦急需4千万

她承认签署涉案合约的期间,她正透过其名下公司“EasyJet”,买入半山世纪大厦一个单位,价格为1.28亿。张称她当时只负责“睇楼”,交易的事宜均由她的另一经理人兼助理周静宜(Emily)处理。她其后收到周的通知,指就购入该物业的尾款:“如果无4千万就好大件事。”

指原告所指的电影十划未有一撇

代表余的律师曾向张指出,余曾就此片约向张支付了276万订金。张柏芝否认有收过该笔款项,又指余提及的两部电影,均从未有落实拍摄,张曾说:“(电影)无existing(存在)过,我一路讲嘅都系真话。”张又称,她接拍电影会考虑各项因素,包括导演、剧本、男女主角以及故事等,缺一不可,指余等人所提的两部电影是:“十划都未有一撇。”她否认拒拍电影。

张柏芝争议合约非她签署,双方并曾传召笔迹专家。

原告方传召美国笔迹专家John Paul Osborn认为合约上的签名不似伪造,认为极可能由张柏芝签署,然而他亦同意这签名形态简单,伪造难度不高。(陈蓉摄)
张柏芝一方的笔迹专家梁时中则指,该签名中却有停顿再落笔的现象,与张的书写习惯不同,具有伪造的特征。(陈蓉摄)

张质疑余手上合约文件是伪造

张亦否认曾与余签下《全球独家经理人合约》,并质疑余手上文件是伪造,质疑其签名并非张本人所签,又质疑签如此重要文件时,没有第三方见证。余却称因张当时受艳照及离婚事件影响而情绪低落,张怕见人而常留在酒店,故他才与张单对单签署合约,余亦否认合约是伪造。

案件编号:HCA 1227/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