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惩教员涉偷电视回宿舍 辩方指被告CCTV前无闪避 证无偷窃意图

撰文: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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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头惩教所3惩教员涉偷运电视回宿舍案(DCCC 359/2025),今(9日)于区域法院结案陈词。

控方补充陈词指,被告们利用囚犯为无辜代理人,替他们搬运偷来的电视,认为首被告进入储物室前已有偷窃意图,次被告明知垃圾车上的是失窃的电视亦继续开车。辩方却指,惩教处所内满布闭路电视,若被告在明知拍摄下仍公然偷窃,无疑是“自杀式行为”,且直播犯罪,认为他们并无意图偷窃。

暂委法官屈丽雯押后至11月13日裁决。

3名被告:胡汉杰(49岁)、胡裕辉(52岁)及文伟杰(49岁),胡汉杰及文伟杰同被控1项入屋犯法罪,指他们2024年3月15日在赤柱东头惩教所附属大楼地下3号饭堂储物室后,偷窃4部电视机。首及次被告被控1项将未经授权的物品携离监狱罪,即4部电视机。次被告被控1项处理赃物罪,指他同日处理4部赃物电视机。

首被告胡汉杰。(陈晓欣摄)
次被告胡裕辉。(陈晓欣摄)
第三被告文伟杰。(陈晓欣摄)

辩方指被告在镜头下没有闪缩

首被告律师陈词指,本案不是一般爆窃案,惩教署到处有闭路电视,被告在镜头下没有闪缩,与人有说有笑。若真有偷窃,被告的行为就有如“自杀式”、“直播犯罪”。若被告指示囚犯协助搬电视,亦等同赤裸裸透露爆窃计划。辩方续指,搬运畅顺无阻,连被告的同袍也没阻止,可证被告没意图偷窃。

次及第三被告对偷窃不知情

次被告的律师则指,次被告当日的职责,需要驾驶垃圾车到院外倒垃圾,控方指凭叠加效应可推论被告对电视赃物知情,辩方反驳此推论本末倒置,指搬运和包装电视都是在院所内发生,次被告一直都在外面驾驶垃圾车,不知垃圾袋内是电视。第3被告则只被知会要开门,他对失窃电视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