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8工时|平台工作未覆盖 零工时代尚待制度跟上
【01政策分析】根据《雇佣条例》新修订的“468”门槛,雇员只要四星期工作68小时,亦即平均每星期工作17小时,就有权获得有薪假期、病假、产假等福利。然而,还有不少打工仔,每星期工作不只17小时,四星期加起来甚至逾百句钟,但依然没有病假、遣散费、强积金等保障。因为他们与公司不是雇佣关系,而是作为自由工作者,只属于自雇人士。
“468”门槛遗珠 自雇标签成紧箍咒
2024年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讨论“468”规定时,议员问到数码平台工作者的保障。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孙玉菡指出,数码平台性质特殊,从业员是自雇人士而非雇员,“我们需要看看可否中间落墨,给他们一定保障”。
当局翌年根据劳工处委托、统计处发表的《第81号报告书》,向人力事务委员会提到近三分之二(65%)外送平台工作者以其为主要收入来源,四分之一(25%)每星期工作多于44小时,七成人希望平台能提供与雇员相若的工伤保障。劳工处亦委托访问近二千名外送平台工作者,回复者平均每星期工作23.7小时,多数外卖送递员在午/晚餐高峰时段(80%)和周末/公众假期(57%)工作。
去年立法会审议“468”规定期间,法案委员会委员江玉欢曾经指出,香港愈来愈多兼职或斜杠族(slasher),惟《雇佣条例》修订后“仍有大量兼职员工被排除在外”,关注现行保障如何可以扩展至其他劳工。其后政府提出将于2026年内提交立法建议,设立外卖和送货平台工作者的工伤补偿机制。
法庭看“控制权” 穿制服定路线成关键
今年1月有立法会议员提到平台工作者以自雇人士或自由工作者身分接单,未能充分享有法定劳工保障,与平台公司出现纠纷时需由法庭判断双方是否存在雇佣关系。局长孙玉菡的书面答复重申首要工作是就工伤补偿机制立法,而“平台公司与平台工作者之间的关系,不易以一般的雇佣关系界定”。
目前香港主要以终审法院2007年一宗裁决(Poon Chau Nam v Yim Siu Cheung)作为原则,以对工作时间和方法的控制、监督和管理结构、报酬结构、工作地点、设备等多项因素,从整体判断当事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例如在2023年物流平台“Zeek”的案件中,由于入禀司机要身穿制服,由公司透过程式追踪货件以及计算薪酬等,劳资审裁处裁定双方为雇佣关系,公司须承担代通知金、有薪年假及假期等。在去年涉及户户送的诉讼中,区域法院则认为平台对外卖员的控制有限,后者可以自由选择在哪些地区工作、使用什么交通工具和路线等,车手亦要自行保养电单车等,因而是独立承包商而非雇员。
相比起香港,欧盟的《平台工作指令》前年生效,27个成员国须在今年12月或之前本地立法,假定平台工作者的身分为雇员,若有争议,平台须要证明为什么雇佣关系不存在。平台工作者由自雇人士转变为雇员,关乎的不员是工伤赔偿,还有政府失业金、病假工资,以至是最低工资、有薪假期、产假或侍产假、退休金供款等。
零工时代求变 建完善保障宜早不宜迟
英国在雇员和自雇之间设有“劳工”一级,2021年最高法院在涉及Uber的诉讼中裁定其司机为“劳工”,因而受最低工资保障以及享有有薪病假,每年5.6星期的法定有薪假亦会换算为薪金的12.07%,其于平台的收入若符合一定门槛,亦会有退休金供款。
内地的平台经济规模庞大,2021年已发布指导意见,把平台工作者纳入“不完全劳动关系”以提供最低标准工资和工伤保险等基本保障。平台亦要与工会代表协商每日工时上限,建立化解劳资纠纷的内部机制等。
不论如何定义自由工作者,是否要在雇员和自雇人士之间另设类别,随着愈来愈多人在平台工作,牵涉的影响只会愈来愈大。今年内就工伤赔偿提出立法建议,只能说是第一步。透过与平台公司及劳工团体代表的数码平台行业三方小组,建立完善而有弹性的保障制度,劳工及福利局宜早不宜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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