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际商事法庭|跨境商业争议 仲裁抑或诉讼?
【01政策分析】长和的巴拿马港口营运今年1月被当地最高法院裁定合约违宪,并交由丹麦马士基集团旗下接手后,至少两方面循法律途径追究。一是由旗下巴拿马港口公司向国际商会提出仲裁,指控巴拿马政府违法接管及构成补偿责任, 索取赔偿至少20亿美元,仲裁地可能在纽约,巴拿马政府聘用了跨国律师行霍金路伟(Hogan Lovells)以作应对。另一方面,长和亦指控马士基违反长期合作协议,与巴拿马政府协同行动,参与替代巴拿马港口公司的方案,将在伦敦进行商业仲裁。伦敦凭借普通法体系以及成熟仲裁监督机制,是不少港口与物流协议的仲裁地选择,有如全球海事与航运仲裁中心。
仲裁程序弹性、内容保密、相对中立,以及裁决依据《纽约公约》可跨司法管辖区执行,因而多年来为国际商事争议的首选机制。然而,随着案件愈来愈复杂,例如跨境金融、能源、基建或投资案件往往涉及多地法律、大量证据以及庞大商业利益,国际商事仲裁近年涉及的文件和程序愈来愈繁复,审理时间延长,因而有所谓“仲裁法院化”的现象。
“仲裁法院化”与“法院仲裁化”
同一时间,国际商事法院一个接一个成立,包括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CICC)、杜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 Courts)等 ,尝试作为仲裁的替代选择。因应国际商业案件的特性,国际商事法院往往强调程序弹性、当事人自治、容许外国律师出庭、引入国际法官、使用英语审讯、加强保密安排、简化程序等,因此被称为“法院仲裁化”。
相比起仲裁,国际商事法院可以建立公开判例、发展法理学,让市场觉得更可预测。因此在国际商事纠纷中,虽然仲裁依然主导,但似乎也出现了诉诸法院的双轨化趋势。本港司法机构5月28日宣布计划设立香港国际商事法庭,作为高等法院辖下的专责分庭,审理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的国际和跨境商业纠纷, 正是在这种变化中诞生。
不论是“仲裁法院化”抑或“法院仲裁化”,关键在于能否在效率、公平、透明与专业之间取得平衡。香港国际商事法庭明显也是对应了国际商业界的争议解决需要。例如司法机构明言,可邀请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的资深法官与法律执业者参与审理,这与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以及中东地区的国际商事法院相同。司法机构表示将制定专门实务指示、简化程序、提高上诉灵活性、广泛使用科技与遥距聆讯,相信吸收了仲裁的程序管理优势。
仲裁中心一半完全不涉香港
随着国际商事法庭兴起,企业将要而对“仲裁抑或诉讼?”的选择。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为例,其去年共受理388宗仲裁案件,争议金额超过1262亿港元,其中84%属国际案件,即至少有一方当事人来自香港以外,45%甚至完全不涉及香港当事人。案件当事人来自逾60个司法管辖区,涵盖美国、新加坡、阿联酋、巴西、俄罗斯等主要商业及金融市场,而争议类型亦由传统海事、贸易及建筑工程,扩展至金融、加密货币及区块链等新兴领域。
香港国际商事法庭面向的商业客群可能非常相近,还未计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中东地区的国际商事法院等竞争对手。如果好像新加坡那样容许部分私人与保密程序,可能会失去法院相对于仲裁的重要优势——透明以及形成可靠判例。司法机构提及希望透过判例发展国际商事法律,正是国际商事法庭以及香港普通法制度的所长。至于仲裁有《纽约公约》带来的执行力,但香港因为与内地已有相互承认与执行安排,香港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只要能有效进入中国市场,也不会没有竞争力。
不过国际商事法院虽然林立,目前的实际案件量仍远低于国际仲裁。毕竟市场长期习惯使用仲裁,企业法务部门、律师行、金融机构与跨国企业未必轻易改变。香港国际商事法庭未必可以取代仲裁,但加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调解制度以及内地跨境执行机制,香港整体而言或许可以提供一个灵活、多层次且互相配合的组合。这也是为什么司法机构指出,香港国际商事法庭是要连同仲裁和调解,“提供全面多元化的争议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