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际商事法庭|三波浪潮卷至 法院竞逐市场

撰文: 陈奕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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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政策分析】直接以“国际商事法院”(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urt)为名的例子有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和中国国际商事法庭(CICC),名字稍有差别、但同样解决国际商事争端的,还有杜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卡塔尔国际法院等。香港国际商事法庭预计在未来一年内设立,作为高等法院辖下的专责分庭,审理复杂、涉案金额巨大的国际和跨境商业纠纷,面对的竞争对手不能算少。

国际商事法院的第一波发展要追溯至中东金融自由区法院,包括杜拜2004年设立国际金融中心法院。(GDMO)

从时间划分,国际商事法院的第一波发展要追溯至中东金融自由区法院,包括杜拜2004年设立国际金融中心法院,以及成立于2009年的卡塔尔国际法院。中东的商事法院引入普通法制度、英语程序与外籍法官,以营造熟悉的国际商业环境,杜拜甚至容许将判决执行交诸仲裁机制,借助《纽约公约》的全球执行能力。显而易见,第一波发展引入西方法律市场,及试图法院化国际仲裁,为的是吸引跨国商业活动落地。

中东首先引入 新加坡标志发展

新加坡2015年成立SICC, 可以说是国际商事法院的一次成熟体现。其不仅能灵活接收来自高等法院的转介案件,法官组成亦涵盖普通法与大陆法传统,形成真正的“混合法院”。 四年后中国成立国际商事法庭,在深圳和西安分别设座,与“一带一路”直接挂钩,目的是为跨国投资与基础建设提供可靠的争端解决机制。CICC虽然设有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不过只限中国法官参与,主要承载国家战略甚或是区域秩序重塑。紧随其后的第三波发生在欧洲,法国巴黎和荷兰先后在2018年及2019年设立专门商事法庭,允许英文程序与灵活的案件管理,但实质改变有限。

巴林2024年成立国际商事法院(BICC),既可以在地理上说是第一波中东商事法院的延续,在运作上也可以说是以新加坡为标志的第二波的延续。因两地设有合作机制,BICC的判决可以上诉到SICC,透过双边条约制度形成独特的“跨国司法链”。对比两者组成可见,新加坡法官Judith Prakash和英国法官Vivian Ramsey在两个法院都有参与,或多或少反映其紧密联系。

新加坡2015年成立SICC, 可以说是国际商事法院的一次成熟体现。(SICC)

新加坡、巴林、卡塔尔、杜拜等国际商事法院皆允许外国法官参与审理,实际上来自普通法法院的法官似乎较受欢迎,例如澳大利亚法官James Allsop、Thomas Bathurst及Robert French分别获邀参与至少两个法院,参与巴林及杜拜商事法院的马来西亚法官Mary Lim Thiam Suan,也是在英国受训及成为执业大律师。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前法官芮安牟在SICC担任国际法官,而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退休法官张勇健也受邀在新加坡及卡塔尔商事法院任职。巴林还找来了国际法院(ICJ)前法官Joan Donoghue及Christopher Greenwood参与审理,阵容并不简单。

声誉、专业的象征资本竞争

不难看见,随着一浪又一浪的国际商事法院成立,英语审讯、普通法元素、仲裁化程序等可谓“基本盘”。要竞逐国际商事争端的“市场份额”,谁来参与、谁被信任的符号价值不容小觑。国际法官、跨国律师行等人脉网络, 背后是声誉、专业的象征资本竞争,直接影响商界的信任。SICC积极吸引国际商事案件、输出法律及司法服务,正好说明了法院不只是解决纠纷的机构,也是竞逐全球法律市场的制度品牌。

律政司司长林定国(右三)4月22日参观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北京)。(政府新闻处图片)

目前国际商事仲裁仍然是较受欢迎的争端解决方式,但国际商事法庭的竞争现在才开始,香港国际商事法庭不会是最后一个成立。跨国企业未来若面对合同争议、延误索偿、并购问题等,如果要循诉讼解决争议,他们不得不选择要到哪个法院。香港作为奉行普通法的国际金融中心,能否透过一宗又一宗案件累积判例,甚至输出更多法官或律师到其他国际商事法庭参与案件?律政司司长林定国相信香港国际商事法庭的判例会对国际商事法律的发展带来重大贡献,巩固香港普通法司法制度在国际间的声誉和地位,本港的法律界无疑如此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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