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信司法抄袭|从调职到提早退休 法官问责尚待机制?
【01政策分析】“司法抄袭不可接受,本案上诉得直。”高等法院上诉庭7月15日就一宗案件颁令发还重审。“我们深明只有在别无他法彰显公义时,重审才是最后办法,因其耗费大量时间、金钱和资源,本质上并不理想。”法律界很快注意到,涉及司法抄袭的又一次是法官陈嘉信,传媒随即广泛报道,坊间无不诧异。
司法机构原本指出,已于去年调整陈嘉信的司法工作,让他主要负责审理毋须撰写判辞的刑事案件,以避免大篇幅司法抄袭;因应陈嘉信再次涉及大篇幅司法抄袭,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再次严肃训诫,并要求他接受培训。及至7月27日,终院首席法官张举能公布,陈嘉信在其要求下将于7月31日提早退休。
这些情况不但影响有关诉讼各方的权益,亦不必要地耗费上诉法庭的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事件已削弱公众对陈法官继续妥善履行司法职责能力的信心。本人经过审慎考虑后,认为有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以维护公众对司法制度和法官独立及专业地履行司法职责的信心。
从个别案件到体制信心
正如从张举能的声明所见,陈嘉信一而再、再而三地司法抄袭,造成的问题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即使偶一为之,司法抄袭已经可能令到败诉方感到不公,上诉庭要对比誊本、检视原讼的审讯过程等,因而“影响有关诉讼各方的权益”以及“不必要地耗费上诉法庭的司法资源”;如果是三番两次,公众不但会怀疑陈官履行职责的能力,甚至动摇对司法制度的信心,亦即上升至体制层面、关乎司法独立的问题。
香港区域法院或以上的法官任期受保障,直至退休年龄为止,以使他们不受压力或干涉,公平、公正地依法作出审判。为了防止利益冲突,法官离任以后,一般不可以再在香港以大律师或律师的身分执业,所以“一入官门”通常都任职至退休。铜币的另一面是免职门槛相当之高,根据《基本法》第89条,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建议予以免职。相比之下,区域法院以下级别的司法人员(例如裁判官、土地审裁处成员等)若然“无能力执行其职责或行为不当”,按照法例第433章《司法人员(职位任期)条例》,除了免职之外,还可以强制退休、降级、停止或延迟增薪、谴责或严厉谴责。
《司法人员(职位任期)条例》的处分机制不涵盖区域法院或以上的法官,但法官的不当行为通常又未严重到适用《基本法》第89条的免职情况,司法机构因而有时透过调整工作安排,避免涉及争议的法官处理部分案件。2020年区域法院法官郭伟健的判刑理由书引起争议,时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暂时不再让他审理任何涉及类似政治背景的案件。陈嘉信自2023年起多次被上诉庭以司法抄袭为由推翻原审裁决,司法机构亦因而安排他主要负责处理量刑工作。惟做法始终为权宜之计,正如曾任立法会议员、本身为执事律师的江玉欢质疑,陈嘉信的工作安排未必对其他法官公平,予人做得不好可以减省工作之感。
制裁机制“不宜一概而论”
问题不是未曾提出。早于2014年检讨处理针对法官行为的投诉机制之时,廖长江在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可以针对失职或行为不检的法官,引入免职以外的不同程度制裁。司法机构当时表示,研究包括在调查工作完成后可能采取的跟进行动。惟2016年完成检讨,司法机构对于“针对法官的投诉若经调查后,证实有关法官的行为不当,会否考虑对他们施加免职以外的不同程度制裁”,给出的答案只是“需视乎个别个案的情况而定,不宜一概而论”。
根据过往经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及法院领导所采取的跟进行动,通常是向有关法官或司法人员给予意见及忠告,以及在某些情况下,此等意见亦会予以书面形式记录在案。在某些罕有的情况下,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或会选择指责有关法官或司法人员,以及警告该法官或司法人员日后切勿重复相同的不当行为。
根据《检讨报告》,司法机构设立了“投诉法官行为秘书处”,协助处理琐屑无聊和无理的投诉、保存档案纪录等,并在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法院领导的指示下,草拟报告和向投诉人发出回复。2019年后,由于投诉个案显著增加,司法机构拟引入两层架构,首先由专责的法官小组调查性质严重、复杂或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个案,再由法官及社会人士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向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提出意见,重要的调查结果及理由公开给公众查阅。
目前司法机构网页所示十宗个案,大部分涉及社会冲突。八宗投诉裁判官(或署理主任裁判官),一宗涉及区域法院法官,一宗高等法院原讼庭法官——后者正是陈嘉信。他在2023年被投诉在一宗民事诉讼中,判辞大篇幅抄袭原告陈词。跟其他九宗个案,这宗投诉同样被裁定不成立,因此亦不涉及处分。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去年作出决定时,只提醒法官除非有例外情况,否则应停止在判词中大篇幅抄袭诉讼各方陈词的做法,并提出向法官提供撰写判词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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