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嘉信司法抄袭|“搬字过纸”写下案例 上诉何以得直?
【01政策分析】司法抄袭令人诧异,一而再、再而三的司法抄袭更是叫人惊讶。法官陈嘉信自2017年升任高等法院原讼庭以来,至少十份判辞被指司法抄袭,其中五次发还重审,或由上诉庭重新作出裁决。不无夸张地说,香港法院对于司法抄袭的案例,差不多都是因为陈官一人而来。
司法抄袭,即是在判辞中“搬字过纸”,早在“龚如心诉王廷歆案”中曾经成为争议。高等法院原讼庭在2002年11月颁下判词,裁定王德辉的父亲王廷歆胜诉,龚如心其后上诉至终审法院。其代表律师其中一项质疑,是原审法官任懿君大篇幅抄袭诉讼双方的陈词,反映他没有独立思考及审判。这个理据虽然最终不影响终审法院的裁决,但法官李义在判辞中指出,法官可以认同以及逐字引用论点,但必须以独立思考以履行其司法职能,并客观地呈现出来;“搬字过纸”陈词会令人疑惑法官是否真的独立思考,质疑提出的论点没有获得充分考虑。
龚如心案的判词旁论
终审法院这段2005年的说法不属于具约束力的判决理由(ratio decidendi),但作为判词旁论(obiter dicta),其依然具有说服力,为往后的案件所参考。上诉庭2015年在北京恒兆置业案中,指出终审法院在龚如心案的旁论堪为指引,原审法官(同样是任懿君)却依然大篇幅抄袭陈词,实在“极为遗憾”。上诉庭2019年在尖沙咀业权纠纷案再次引用龚如心案的原则,并提到加拿大最高法院的Cojocaru案例,指出法官的抄袭如果没有呈现出独立思考,司法诚信的推定以及裁决可以被推翻。
话虽如此,这两宗上诉都没有单凭判辞“搬字过纸”而推翻原讼法庭的裁决。毕竟即使大篇幅引用胜诉方的陈词,只要判辞不无分析或见解,始终难以假定原审法官没有独立思考。而且原审法官往往更清楚案情细节、来龙去脉,上诉庭以其有限的掌握,不会轻易推翻原讼庭的判断。
上诉庭2020年审理元朗逆权侵占案及教育中心藐视法庭案,同样涉及法官陈嘉信原审,但都没有因为司法抄袭而裁定上诉得直。在前者,上诉庭引用了龚如心案,提醒法官应避免大幅抄袭陈词,以免予人法官未有完全独立审视争议的印象。在后者,上诉庭提到尖沙咀业权纠纷案及加拿大Cojocaru案,指出判辞的撰写方式不应令人怀疑法官没有独立思考。
黄道益案确立案例
换言之在2020年之后,法院至少累积了五宗涉及司法抄袭的上诉案例,其中两宗由法官陈嘉信原审。但是他在2021年颁下的黄道益商标案判辞,依然被发现高达98%内容抄袭自原告书面陈词。案件在2023年到达上诉庭,三名法官直指“案例一次又一次提醒原审法官切勿这样做,但判辞依然全盘抄袭原告陈词”,而且抄袭程度令人难以相信原审法官曾经独立思考、理解争议、审慎判决。上诉庭不只引用龚如心案、尖沙咀业权案、教育中心案及加拿大Cojocaru案,还讨论了英国Crinion案及澳大利亚Li案。黄道益案不但成为了本港首宗上诉因为司法抄袭而推翻原审裁决,大概也是对于司法抄袭至今最详尽的案例。
在此之后,上诉庭再在鹰君集团信托案(2023年)、沙头角居民遗产案(2025年)、元朗居民遗产案(2025年)及南太电子股份信托案(2026年)处理司法抄袭的争议,四宗案件莫不以黄道益案例作为指引。四宗的原审都是法官陈嘉信,四宗的结果都是上诉得直,其中三宗由上诉庭重新审视涉案争议以及作出裁定,南太电子案则发还原讼庭并交由另一名法官重审。
值得一提的是,上诉庭在四宗案件中都再没有引用龚如心案,而是以黄道益案为主要参考,再依次加上鹰君案和沙头角遗产案。经过多宗案例,司法抄袭的上诉原则愈见具体,对于抄袭可以说是质、量并看——即使判辞部分内容由法官自行撰写,但若然相对无关推论过程及结论,依然未能显示法官独立思考及裁决;在聆讯中积极参与及提问,不代表法官可以在撰写判辞时“搬字过纸”;撰写判辞是法官的核心职责,他必须独立思考,以自己的语言表达如何达致裁决。正如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7月27日指出,“法官行使独立司法判断是裁决过程的核心要素,最主要体现在其所撰写的判词及裁决理由之中。司法抄袭直接冲击此根本要求,并令人质疑有关法官是否曾就须予裁决的争议和事项进行独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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