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维修|围标刑事化成共识 法定监管机构待议

撰文: 陈奕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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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政策分析】大埔宏福苑大火后,不只民政及青年事务局加快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的步伐,市建局及竞委会同样提出建议,尤其打击大维修围标行为。市建局的加强版“招标妥”主要是顾问和承建商须通过警方和廉政公署的背景审查,才能纳入名单并参与投标。竞委会提出将楼宇维修围标刑事化,最高判监七至十年,期望明年首季将建议提交立法会,在今个立法年度完成。

宏福苑听证会,独立委员会代表总结陈辞,在关于围标的章节中,引用三篇《香港01》报道。(香港01记者摄)

楼龄30年以上的私人楼宇超过2.5万幢,单计50年以上的接近1万,屋宇署每年向600幢私人楼宇发出强制检验法定通知,大维修市场需求每年数以百亿元计算。加上自愿、义务性质的业主及法团动机及能力皆有限,贪污、围标因而乘虚而入。在宏福苑大火听证会,竞争事务委员会代表的总结陈词提出修订《竞争条例》,围标、合谋定价、瓜分市场等涉及投标的严重反竞争行为,均可被刑事检控并面临严厉的刑期。视乎严重程度及参与程度,可以民事程序替代刑事检控;引入符合海外成熟司法管辖区判例的特定法定推定,例如若证明竞争对手(如楼宇维修承包商)曾交换敏感资料,应假定他们这样做是为了影响彼此的市场行为,而且确实产生了相应效果。

引制投标者签声明 减少执法程序拉踞

若然用刑事举证基准,即“毫无合理疑点”,检控会非常困难。尤其是合谋往往极度隐密,围标的直接意图难以举证,独立委员会资深大律师杜淦堃因而同意引入推定机制,并且考虑修订例如《竞争条例》第93条,规定审裁处的罚款程序适用民事举证基准,即“相对可能性衡量(on the 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今年1月,廉署拘捕21人涉大厦维修围标案。消息指,早在去年3月,有人已曾因围标“倾唔掂数”引发袭击案,惊动警方。当时3间工程公司就加多利山山景大楼维修工程投标一事,相约到荃湾悦来坊“讲数”,期间意见不合发生殴斗。(蔡正邦摄)

值得留意的是,欧洲法院在1999年的Anic案裁定,企业若在与竞争对手交换秘密资讯后继续活跃于市场,已可以推定该企业借此制定价格或产量;企业必须证明其已采取主动行动,与非法合谋行为划清界线。如果引入这样的推定,举证责任将转移至大维修工程承建商等,由其证明涉案行为具备合法且独立的商业理据。

一个更有效、虽然可能较为间接的方法,是透过修订《建筑物管理条例》,规定大维修工程的招标必须附上符合竞委会“不合谋条款”范本的法定声明,否则标书自然不获接纳。竞委会7月推出的加强版“不合谋条款”范本,竞投者一旦从事包括围标的合谋行为,有可能构成串谋欺诈,最高可被判监14年;竞投者若被揭发作出虚假的陈述,亦有可能触犯《刑事罪行条例》 第36条的作出“虚假法定声明”罪,最高监禁两年。强制大维修的投标者签署声明,可减少《竞争条例》执法的程序拉锯。

建共享资料库 堵塞隐瞒劣迹漏洞

另一个有待堵塞的漏洞是,负责宏福苑大维修的工程顾问公司鸿毅,隐瞒了工程承建商宏业的检控纪录。加上屋宇署、消防处、劳工处、竞委会等各有不同违规范畴,资料并不互通,因此有必要设立共享资料库。

2025年9月10日,竞委会公布,就楼宇维修围标案件展开搜查行动。(竞委会提供图片)

正如资深大律师杜淦堃所指出,一旦注册检验人员(RI)、工程承建商等因为违反《建筑物条例》、《防止贿赂条例》、《竞争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等而被定罪,系统可以立即跨部门显示纪录,甚至阻止其提交申请或参与投标。注册承建商(RC)及订明建筑专业人士(PBP)如果曾经违反《防止贿赂条例》或《竞争条例》合谋行为,建筑事务监督(即屋宇署署长)是否可以直接注销牌照,而不用经过冗长的纪律处分程序?这涉及修订《建筑物条例》,正由发展局衡量。

设立屋宇维修署 专责监督大维修

除了工程顾问、承建商、注册检验人员等,物管公司在大维修中的角色亦不可小觑。从近年的围标、贪污个案可见,时有物管公司(以至业主立案法团成员)牵涉在内。这是为什么杜淦堃建议,涉及大维修采购的物管人员必须申报任何金钱或个人利益;物管公司若然没有尽责核对授权书,当局亦应该考虑根据《物业管理服务条例》暂停其牌照。

相比加强各种法定责任,最大刀阔斧的改革是设立屋宇维修署或者法定监管机构,专责监督大维修工程。正如十年前沙田翠湖花园的裁决,法庭已曾经建议成立法定监管机构,香港测量师学会亦不下一次呼吁,设立楼宇维修工程监管局。特首李家超认为好处是费用专业合理,居民不会被欺诈剥削。立法会(体演文出界)议员霍启刚忧虑当局是否有能力监管所有维修工程,以及小业主会否因而懒理大厦保养。若最终以法定机构统一监管,这些问题必然要在制度设计上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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