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委会改革|谁来调查?多少业外? 专业与监察之间考平衡

撰文: 陈奕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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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政策分析】政府提出《医生注册(修订)条例草案》,改革医委会的组成,立法会在审议过程中不乏参考外地做法。例如医委会的医生委员部分来自专业机构,对比新加坡医疗监管机构的27名委员中有1名是专业团体的代表,英国和澳大利亚则没有。又例如业外委员目前在医委会32个席位中占8个,比例低于英国医学总会和澳大利亚医学委员会,两者的业外委员分别占比50%和33%。

事实上,立法会议员陈凯欣在2023年已曾要求秘书处研究英国医学总会、澳大利亚医学委员会及新加坡医药理事会的制度。

英国医学总会理事会由12名成员组成,医生和业外人士各半。在接获投诉或不满后,如果有合理期望可以证明医生执业合适性受损,以至有合理理由就其注册资格采取行动,个案将转介医疗审裁处进行聆讯。(GMC网站图片)

他山之石——借鉴英、澳、星

英国医学总会理事会由12名成员组成,医生和业外人士各半。在接获投诉或不满后,如果有合理期望可以证明医生执业合适性受损,以至有合理理由就其注册资格采取行动,个案将转介医疗审裁处进行聆讯。医疗审裁处约有300多名成员,为受薪人员。处理投诉的审裁庭由3名审裁员组成,当中至少1人具备医学专业资格, 至少1人是业外人士,主席通常具备法律专业资格。公开聆讯、听取证供后,审裁庭如果认为涉事医生行为失当、临床工作欠佳等,可以暂停其注册资格,甚至除名令其不能再执业。

澳大利亚医学委员会由医生和社区代表组成,现时分别为8人及3人,都是由政府卫生部门任命。医委会在接获通知后60天内须进行初步评估,调查结果可以包括限制执业、书面警告等。如果指控严重,可能涉及“钉牌”,案件转介审裁庭进行聆讯。审裁庭由1名医生、1名业外人士以及1名司法官员组成,裁决可以包括警告或谴责、暂停执业、取消注册等。

新加坡医药理事会。(联合早报)

新加坡医药理事会由27人组成 ,包括卫生总局长、由注册医生选出的12人,以及由卫生部长委任的医学院代表、医生组织代表等14人。收到投诉后,2名医生组成的调查委员会有6星期时间决定是否驳回,或是移交至投诉委员会。投诉委员会包括2名医生以及1名法律或业外人士,有6个月时间完成调查。调查委员会与投诉委员会均独立于医药理事会。若有需要,案件将交予纪律审裁处,后果包括暂停执业、“钉牌”等。从近期审讯的例子可见,主席可以是法律界(如前法官),也可以是医学界(如资深专科医生、医院院长),两至三名成员也来自这两个界别。

“准司法”——法律界可以破局?

观乎医务卫生局提出的改革方案,部分与英国、澳大利亚或新加坡的安排相似。在上个月的法案委员会会议中,陈凯欣亦以英国的调查员受薪为例,问及香港的调查员有何资格或门槛。局长卢宠茂在强调英国医务委员会没有研讯的职能后,指出280名审裁员都不是受薪,但调查员将会是一份受薪工作,兼职或全职也可以。有别于现时只得侦委会委员及秘书处可以进行调查工作,修例后调查员可以从外聘任。

“例如新加坡的医委会,它没有业外委员,我不是说这是对的,只不过我想大家在讨论时能适当地处理,不要只将这些例子套用至香港的情况。”正如卢宠茂所指出,不同的“医委会”不能直接比较,但以审裁医生的单位而言,英国审裁庭相当于3人中2人是业外人士及法律人士,澳大利亚3人中2人是业外人士及司法官员,比例不能算少。

8月25日,立法会《2026年医生注册(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举行首次会议,审议改革医委会组成及优化申诉机制的修例建议。(立法会直播)

成立于1957年的医委会,即将踏入70周年,政府推动的改变势在必行。其作为法定机构,一方面体现了专业自我监管,由医学专业人士共同制定医疗执业标准,以及由同业专家作出专业标准的裁决。但另一方面,医委会的纪律聆讯属于准司法程序,直接关乎病人权益,须防止不合格或违反伦理的医生继续执业。对医委会的裁决或处分不服,甚至可以诉诸高等法院,意味医委会并非不受外界监督。正如局长卢宠茂所指出,在维持专业自主和程序公义之余,要提升效率、透明度、对病人的保障以及公众的信心。改革方案不论如何,都应该平衡两者,以免顾此失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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