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维修|监工、施工资格升级 还看屋宇署、管制组如何执行
【01政策分析】因应宏福苑火灾独立委员会的报告,政府除了宣布成立楼宇维修支援及服务局,亦提出修订《建筑物条例》,将大型楼宇维修工程升格至一个新的工程类别,以及重组屋宇署架构,增设一名副署长负责现楼的维修工程,并调派一名首长级人员加入房屋局的“公营房屋楼宇管制组”,指导和参与规管现有公屋和居屋的日常工作。
宏福苑报告揭制度盲点:大维修列“小型工程”
宏福苑大火不但可能涉及围标、贪污,性质更严重的是偷工减料、工程缺乏监管,以致夺去168人性命,所有居民家园尽毁。当中一个制度问题,正如独立委员会的报告所指出,在于大维修“竟然归类为小型工程”,而不是须经批准和同意的大型工程。对于这些小型工程,监管部门只会抽选一小部分实地巡查,而且都是在施工前或完工后,而非维修工程期间巡查以确保安全,除非接获投诉。委员会直斥“这是完全不能接受的重大制度缺失”。
修例后,维修工程的棚架如果覆盖至少一面的四层楼,或者覆盖光井或内角整个高度,将被归类为大型楼宇维修工程。这类工程的验楼报告必须获屋宇署接纳,图则、监工计划书等也要获屋宇署许可方可动工,并且大幅提升违规行为罚款上限,大致为目前水平的三倍。
新例冀打击层层外判陋习 防承建商“只分判不生产”
现时大维修工程视乎项目,可以由注册小型工程承建商,包括二级及三级小型工程承建商,修例后将升格为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一级小型工程承建商才可进行大维修工程,而且提交法定文件的承建商须同为负责施工,不能“只分判不生产”。
大维修工程涉及的项目不少,诸如外墙工程、内部批荡、水缸工程、窗户更换等,宏福苑工程单是二判公司已经多达八间,另外还有三判。发展局局长宁汉豪表示“提交法定文件的承建商同样必须是真真正正负责施工的承建商”,那么二判、三判的规管将会如何,相信仍有待日后运作。
至于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或一级小型工程承建商才可进行大维修工程,宏业原本已经是持有俗称“大牌”的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事实上,注册一般建筑承建商负责的项目也可能钢筋配置不符图则、须拆卸重建),挂名的工程监督也不只是注册检验人员(RI),而是认可人士(AP)。对监工以及施工的资格要求升级,是否足以筛走业界害群之马、杜绝偷工减料,社会难免有疑问。
或许值得考虑独立委员会的建议,注册承建商的牌照由不设限期改为每五年续牌,利用跨部门数据库严格进行“适当人选”评估,审视申请人的刑事定罪、违反劳工安全事项及纪律处分纪录。
重组架构加强执法巡查 能否扭转“走捷径”官僚态度?
在执法巡查方面,独立委员会建议制定实地巡查的最少次数。而根据新公布的政策,屋宇署将审核认可人士每半年提交的监督报告,如有欠妥会实地巡查,施工阶段亦会至少每半年巡查大型维修地盘一次,并抽查更多完工报告。日后屋宇署亦会增设一名副署长,负责现楼的维修工程,并将全港分为十区,由区长与房屋局、劳工处和消防处等跨部门沟通。这呼应了独立委员会的建议,即成立跨部门专责小组,让各部门可专注处理与大型楼宇维修工程相关的风险。
值得留意的是,屋宇署只负责私人楼宇,宏福苑等资助房屋的工程监管由房屋局辖下的独立审查组负责。独立委员会认为后者在政策及运作层面都出现缺失,包括“在履行其监管职责时试图走捷径,没有认真考虑宏福苑居民对安全问题所提出的合理关注”,就辖下楼宇的地盘监察标准也较屋宇署的为低,因此对于宏福苑大火的责任比起屋宇署更大。署理房屋局局长的财政司副司长黄伟纶表示,取代独立审查组的公营房屋楼宇管制组将严格执行新的法例要求,并配合屋宇署的定期审核工作。
回看原有制度,也不是没有规则、没有程序,但独立审查组的不少做法却与屋宇署有别,例如会在实地巡查前预先作出通知,独立委员会“相信答案在于独立审查组的工作态度”。如何改变“工作态度”,达致署理局长所说的“严格执行”、“严正落实”,相信超出纸上制定政策的范围。